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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證明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簽發。
1.《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應當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或者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朋友。
(二)對監護人擔任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為近親屬,對指定人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 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的,視為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提起訴訟的,應當作為監護關係的變更處理,指定監護人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指定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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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證明書應當在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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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監護人證明應當到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依法沒有監護人資格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也可以由具有監護能力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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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監護證一般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頒發。 當事人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1條第1款和第2款。
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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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監護人為尚未成為被冰雹騷擾的人的,監護證明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2.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監護人證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7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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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證明一般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頒發。 當事人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應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委員樑高瑤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1條第1款和第2款。
對監護人的認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監護人不滿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被監護人最大利益原則,依法在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員中指定監護人。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監護證明書應當在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 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