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證據開示制度

發布 社會 2024-04-1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判決、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需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就其在執行職務中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需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證據綜合收集規則。

    也就是說,司法人員在取證時,要盡可能全面地收集一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證據的形式既要窮盡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又要盡可能全面地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材料。 無罪、輕罪和重罪。

    2)合法取證規則,即要求取證主體合法、程式合法、方法適當。

    主體依法要求取證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 收集證人證言的,必須由兩名以上司法人員取得; 辯護律師從被害人、其近親屬和被害人提供的證人那裡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三)審判機關取證原則。

    審判機關在收集證據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些具體的操作程式。 如上所述,我國目前的訴訟模式具有較強的權威性特徵,我國目前的審判方式不是典型的對抗制,但仍存在很大程度的法官運用權威。

    4)最佳證據規則。

    1.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面證據,即原始書面材料優於複製品,因此是“最佳證據”。 隨著複製技術、計算機技術等現代技術的不斷發展,這一原則也經歷了一些調整,在法律規定的一些特殊情況下,複製的效果等同於原件。

    2、收集或者收集的證明書應為原件。 只有在確實難以獲得原件的情況下,才能製作影印件或影印件。 收集或者收集的物證應當為原件。

    只有當原物運輸不便、難以儲存或者依法應退還給受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觀或內容的**或視訊視訊。

    5)排除非法言論證據的原則。

    口頭證據是指用人類語言表達的存在和表現的證據。 在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供述、鑑定結論都是口頭證據。

    1、檢察院接到法院通知書移送補充移送材料需要多長時間。

    1.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移送補本材料,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移送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內補正。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一條。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我國確立了“移送案案論”的起訴方式,片面強調實質正義,只是形式上,忽視了程式公正,難以體現控辯的辯護,根本沒有“證據發現”。 修訂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新的審判模式,為證據開示制度的出現提供了前提,對證據開示的內容作了規定,主要體現在:

    首先是起訴階段。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辯護人可以查閱、檢索、複製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的案件訴訟文書和技術鑑定材料。

    二是審判階段。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可以查閱、複製、複製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一)有利於保證案件的客觀真實性,實現訴訟主體之間的實質平等。

    建立刑事訴訟各種程式制度的乙個重要目的和價值追求,就是使案件客觀真實,使主觀判斷最大限度地符合客觀實際。 刑事證據開示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證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交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資訊,保證控辯雙方做好充分的審判準備,並減弱對抗式審判方式的不利影響,“通過法庭審判對犯罪證據進行交叉詢問和認證,不僅保證了案件的客觀真實性, 但也確保了控辯雙方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

    2)有利於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毫無疑問,在人民法院審理被控犯罪事實之前,知情權是“刑事訴訟被告人有辯護權”的憲法原則的具體體現; 設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使被告人能夠通過其辯護律師了解支援控方起訴的證據,並使辯護人能夠在法庭上反駁檢方作為國家檢察官(以下簡稱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 同時,通過證據開示制度,辯方也可以了解控方掌握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材料,這無疑將成為支援辯方對抗的有力理由,從而保證被告人的核心程式權利——辯護權的實現,而證據開示制度在這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3)有利於確定案件爭議的焦點,保證案件的審理質量。

    由於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交換了案件資訊,並做好了充分的準備,因此很容易促進控辯雙方爭議焦點的形成,法庭上對證據的盤問是有針對性的,證據中包含的案件資訊在審判過程中也可以充分交流。 這無疑有利於主審法官自由證言的形成,有利於法庭對案件事實的正確判斷和正確判斷的形成。 只有這樣,才能確立實質意義上的對抗式審判方式,才能順利開展以當事人原則為基礎的刑事訴訟程式。

    4)有利於保證法庭審判的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刑事證據開示的法律制度,既能防止審判因需要確定案件爭議焦點、調查核實證據而中斷,從而保證法庭審判的連續性,又能使案件的判決最大程度地符合客觀現實, 讓被告人接受判決,減少不必要的上訴和上訴。這樣一來,無疑將大大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保證法院不間斷審判原則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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