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口頭證據的特徵與判斷 10

發布 社會 2024-03-12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刑事證據中的口頭證據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這三種型別的口頭證據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某個主語。

    2. 各自內容的範圍。

    三是要向公安、司法人員作供述。

    如果被告人勒索被害人的**錄音,這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因為它不是對公安和司法人員的陳述。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凡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均為證據。

    有七種型別的證據。

    (一)結案證據和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的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5)鑑定結論;

    (六)勘驗及視察記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關於刑事訴訟中口頭證據的規定。

    以人的陳述作為存在和表達形式的證據,又稱證人,包括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辨認記錄、**錄音等。 鑑定結論是一種特殊的口頭證據,是鑑定人根據司法人員提供的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後,作出書面結論的意見或意見,其本質仍是一種人的見證。 在英美法系國家,鑑定的結論屬於證人證詞的範疇,稱為“專家證詞”或“專家意見”。

    因為口頭證據表現為乙個人的陳述,表現為乙個人的理解和反思,它的優點是生動、生動、具體,缺點是客觀性差,所以口頭證據的乙個突出特點是它能動態地證明案件的事實,因為當事人和證人都是案件事實的直接或間接感知者, 而他們的陳述,能夠讓司法來源人員從整體上,甚至在細節上快速掌握案件的全貌,這是物證無法比擬的。然而,正是因為口頭證據是以人為的陳述來表達的,才具有不穩定和多變的特徵,因為口頭證據的形成一般要經歷知覺、記憶、陳述三個階段,而在這三個階段中,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它可能會被扭曲,比如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能因為與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而做出虛假陳述。訴訟;證人也可能因知覺能力、個人素質、威脅引誘等因素而作證不實,使口頭證據與案件真實情況不符。

    二、刑事訴訟中口頭舉證的注意事項。

    1.就其內容而言,口頭證據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到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其陳述往往固定在某個載體中。 口頭證據通常包括筆錄(即檔案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筆錄、證人訊問筆錄等;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言,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供述; 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還可以使用錄音或錄影來記錄主講人的陳述。 但是,無論採用何種記錄方式,記錄的內容仍然是提出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為提出載體而表示為實物。

    上述證據被視為物證。

    2.鑑定結論也是口頭證據。 鑑定結論雖然是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鑑定人對案件中的一些專門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並在法庭上聽取。

    ,當事人有權對鑑定結論提出質詢,鑑定人有義務口頭陳述,對鑑定結論進行解釋和補充。 在英美法系國家,鑑定結論屬於證人證詞的範疇,被稱為證人證詞。

    專家證詞“或”專家意見”。 因此,鑑定結論也是一種口頭證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訴訟證據是訴訟中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真實的材料。 凡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證據。

    程式證據的基本特徵是: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必須同時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並且都是必不可少的,否則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證據的客觀犧牲是沒有人的意志而存在的事實。

    證據的相關性在於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絡。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主體、證據、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按照法定程式使用,並按照法定程式核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條 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相關性和合法性,對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力進行質疑、解釋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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