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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離婚的情況下,經濟適用房可以通過夫妻協議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分割。 如果夫妻選擇起訴分割,保障性住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應遵循離婚房產分割原則,並確定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者為婦女、照顧子女的一方、無過錯的一方。
就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而言,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 如果夫妻雙方選擇協議分割,則夫妻雙方根據協議約定誰擁有經濟適用房。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和購置的保障性住房,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雖然經濟適用房尚未申請產權證,但只要夫妻雙方支付全部購房款,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前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價款,則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申請購房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雙方全額支付購房款的,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與支付房價相對應的房屋價值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4 一方在婚前購買房屋並已支付全部費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經雙方協議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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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適用房離婚後分割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協商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合作的實際情況協商出更公平合理的分割方案。 此外,還可以考慮採取法律措施,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和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同時,基金會的歸還應注意相關的房地產所有權、使用權、產權證明、不動產登記證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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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和獲得的經濟適用房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前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購房價款,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申請購房並支付部分購房款,婚後夫妻全額支付購房款的,與婚前支付的購房款相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支付對應的房屋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房屋並支付了全部購買價款,則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房屋應歸買方所有,即本案中的經濟適用房屬於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保障性住房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時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本著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如果經濟適用房是個人財產,則在離婚時屬於買方。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有當地城鎮戶口(含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人); 2、家庭年收入低於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含2倍); 對保障能力強的地區(市),可放寬至3倍以內。 以下個人所得作為收入統計範圍: >>>More
申請條件如下:(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員是本市永久性居民5年以上; (二)已婚(含離異喪偶,有未成年子女)且有監護權的,或者35歲及以上的單身無家可歸家庭; (三)申請家庭物業的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公尺; (四)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