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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是人類進入了大資料時代,手機、電腦、各種資料終端衍生出數字產品和屬性,如網路遊戲幣、Q幣等。 這些虛擬財產亟待通過立法來保護,但如今的電子行業變化太快,法律規範遠遠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趨勢和方向。
研究的意義可以從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虛擬財產也是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以及促進秩序、健康和時代的和諧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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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理屬性和虛擬屬性有什麼區別? 虛擬財產不能在現實生活中流通和使用。
虛擬財產是指狹義上的數字和非實物形式的財產,包括網路遊戲、電子郵件、線上尋呼等一系列資訊產品。 包括長期在虛擬生活中形成的、在現實生活中無法轉化為虛擬財產的人物形象和狹義的數位化、非物質化的財產形式,包括網路遊戲、電子郵件、線上尋呼等一系列資訊產品。 但是,由於目前網路遊戲的盛行,虛擬財產在很大程度上是指存在於網路遊戲空間中的財產,包括遊戲賬號的等級、遊戲幣、遊戲角色擁有的各種裝置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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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的概念是研究虛擬財產法律問題的邏輯起點。
從字面意義上講,“虛擬”一詞的意思是“模擬真實並盡可能真實”。 基於這一基本含義,“虛擬”一詞通常用於指代產生幾乎與修飾術語一樣多效力的事物。 自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虛擬”一詞幾乎被用來描述與計算機和網際網絡技術相關的一切。
事實上,從不同的研究視角和學科正規化出發,可能會形成一系列對“虛擬”一詞的不同理解和應用,因此有必要在本課題的研究範圍內明確“虛擬”的概念,從而為以下工作建立邏輯起點。 這種正規化的“虛擬性”概念源於計算機網路支撐的活動運營平台,即人類在網路空間中利用計算機技術,依靠預設的程式語言對真實事物進行模擬和列印副本,使其與現實世界中的事物一樣。 從這個意義上說,“虛擬”不僅展示了計算機技術對真實事物的模擬和逼真再現,而且強調了“虛擬”內容的資訊特徵,突出了真實技術在人類活動新空間——網路空間中的應用和延伸。
換言之,這個意義上的“虛擬”與資訊科技是相互依存的,包括通訊技術、數字技術和計算機技術。
本文所稱的“虛擬”概念,是指網路技術正規化下的“虛擬”,即在網路空間中以二進位的形式描述、儲存和傳播人類文明的成果。 從這一點出發,我們可以進一步定義“虛擬財產”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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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路虛擬財產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財產或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在刑法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看法。 肯定的觀點是,虛擬財產符合刑法意義上的財產犯罪的財產要素,虛擬財產因其不可磨滅的財產性而成為刑法保護的物件。
同時,刑法中尊王的制度相對封閉,不能理解為只有刑法明確列舉的那些才有明確規定。 以財產為例,刑法不能無休止地列舉,對財產的理解也不能侷限於列舉規定。 負面觀點認為:
虛擬財產沒有普世價值,對於沉迷於遊戲的玩家來說,虛擬財產可以值一千美元,但對於局外人來說,有價值的虛擬財產可能並不值錢。 虛擬財產是虛擬的,只能存在於特定的遊戲環境中,本身沒有任何價值。 當遊戲伺服器宕機時,玩家無法實現他們在遊戲中獲得的虛擬財產。
網路虛擬財產在中國大陸還是乙個新事物,保護它的相關法律相對落後,民法上也沒有關於保護網路虛擬財產的明確立法。 但是,從理論上講,虛擬財產是可以交易的,法律並不禁止買賣虛擬財產,而且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商品的一般屬性,因此尋求法律保護是合理的。 >>>More
離婚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並以列舉、概括的形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離婚時,如果雙方就合法婚姻財產有約定,應當遵守約定。 >>>More
婚後,無論地契上是誰的名字、單方姓名或兩者兼而有之,該財產均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單身證明、銀行貸款證明等,不排除結婚證和房產證上的日期,以及結婚前後的日期證明。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