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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果你觸犯了法律,你可能會受到安全法律法規的懲罰,雖然臨時居留許可是在當地派出所辦理的,但派出所沒有資格取消它,因為有了臨時居留許可,他就屬於這個地方的人,是絕對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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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這種情況下,正如你所說,如果肇事者沒有造成重大人身傷害,也沒有犯罪,而只是一般犯罪,他有權對肇事者進行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拘留和其他行政處罰,但是,他無權取消他的居留許可, 但社群的物業人員可以聯絡業主和派出所,將肇事者趕出他所居住的小區,讓他搬到另乙個地方居住。
如果肇事者觸犯刑法,不僅會吊銷居留許可,還會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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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登出臨時居留許可的條件,派出所將依法予以登出。
不管是不是臨時居民,如果傷人,後果非常嚴重,導致刑事案件嚴重,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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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不清楚很難說,一般也不明確,因為這兩件事沒有直接關係,所以請諮詢當地派出所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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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個人受到外來人口的傷害,警察或法院會根據情況的嚴重程度解決和處理,但臨時居留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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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況特別嚴重,絕對可以取消臨時居留許可,如果是惡性傷害,這並不意味著取消臨時居留許可就會被扣留,現在情況非常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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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傷害是自然事件,派出所無權取消您的臨時居留許可,中國國家法律不允許取消臨時居留許可,除非有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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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因嚴重違法被判入獄,這與臨時居留許可關係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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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員發生惡傷事件的,公安部門經核實後,應先給予相應處罰,再登出臨時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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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情況比較嚴重,派出所可以取消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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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為他已經住在這裡,無權取消他的臨時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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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加營利性活動,不得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職務(內部組織安排在企業臨時任職的除外); 公務員辭任或者退休的,原領導成員的公務員,自辭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其他公務員不得在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 不得從事與其原有工作和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以上是《公務員法》作出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紀檢監察機關也作出了類似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第六十六條 根據公務員培訓和培訓的需要,可以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或者上級機關、地區其他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進行臨時培訓。 公務員在臨時培訓期間,不改變與原機關的人事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領導成員的公務員,三年內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其他公務員在辭職後兩年內任職; 不得從事與其原有工作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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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規定:
從事、參加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記過或者記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驅逐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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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備三個特徵:
(一)在一定條件下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如人大閉會期間,農民代表大會代表持代表證到現場視察,向同級以下國家機關負責人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人民陪審員履行法院職責; “協助人民**或其派出機構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惠照顧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的城鎮居民委員會委員。
2)行使國家管理職能,即依法從事公務,必須有法律依據。例如,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進行行政工作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三)《刑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只適用於非國有單位雇員或由國有單位指派執行公務的情況,但只適用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實施與其職責有關的犯罪行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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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規定答覆。
村民委員會和村基層組織的其他人員協助人民群眾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是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一)救災、應急救援、防汛、優惠照顧、扶貧、移民、 和救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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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原則上不許做副業,如果一定要做副業,就應該多做家務,讓家裡非公務員做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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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做的還不錯,一天能賺七八十塊錢,有時候一天能賺幾百塊錢,時間不多,而且容易賺,所以還是靠譜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許可,一般需要提供本人的居住證、本人照片以及居住地的住址、就業、教育程度等證明材料,具體材料可以諮詢居住地相關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