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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尚未制定和頒布我國網咖管理的法律規範; 目前生效實施的規範性法律和封閉式法律檔案主要包括已經頒布實施的《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孝道網際網絡服務經營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上網服務經營場所,是指通過電腦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上網服務的網咖、電腦休息室等商業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附屬場所為特定物件提供線上獲取資料、資訊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認真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督管理,為網路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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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的日常營業時間限制為上午8點至晚上24點。
第三十一條 經營網際網絡接入服務場所的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1)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開放;
(二)接待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
3)經營非網路遊戲;
(四)擅自停止實施企業管理技術措施的;
5)未懸掛《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第三十二條 經營網際網絡接入服務機構的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根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1)提供給網路消費者的電腦未通過區域網接入網際網絡;
(二)未建立現場檢查制度,或者未制止網路消費者違法行為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查驗、登記網路消費者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與網路使用相關的資訊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對註冊內容或記錄進行備份,或者在儲存期限內修改、刪除註冊內容或者記錄備份的;
(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註冊資本、網路位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不辦理相關手續或者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備案。
1、如何懲處網咖單位違法行為。
對連續營業24小時營業的網咖,處以警示,可以並處1.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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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不得從事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網際網絡接入服務業務單位的設立,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符合下列條件: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適合其業務活動的資金;
(三)有適合其經營活動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4)擁有完整完善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技術措施;
6)有適合其業務活動並取得資質的安全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配套裝置數量、單機上網服務經營場所面積標準由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要求外,批准設立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的經營單位還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和人民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經審查後,如果符合條件,將出具同意準備的批准檔案。
申請人完成準備工作後,應當持同意準備的批准檔案向同級公安機關申請資訊網路安全、消防安全審查。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經現場檢查和審查後,將出具批准檔案。
申請人應當持公安機關批准檔案,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終審。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通過現場檢查審查的,頒發《網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於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要求,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另行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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