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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性格問題,而是一種感覺,這是利用女人的問題。 我覺得如果感情真的很好,我應該自己處理婚前的債務,而不是讓女方賣掉房子幫他還債。 因此,建議女方在處理雙方關係時要謹慎,給自己留一條退路,不要付出太多的情感和金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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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家庭的男人欠了20萬錢才讓女方賣掉婚前的房子,你覺得人品有問題嗎,人品一定有問題,他不努力掙錢還欠款,他只想著兒媳婦的婚前財產,如果我是這個女人, 我絕對不會把我的婚前財產賣給他來償還他的債務,這樣的男人並不是真的活著。性格有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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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有問題! 結婚的目的不純潔,被人當成委屈的人,看來再婚需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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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性格有問題嗎! 房子是女人的婚前財產! 非賣品! 他欠的錢和那個女人沒有關係! 如果它不起作用,它就消失了! 有什麼大不了的! 賣掉房子還債? 這是乙個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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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問題的,他不想想辦法還別人的債,在打中女人婚前買房的想法時,他一定要謹慎再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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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性格有什麼關係? 如果不這樣想問題,那顯然是有目的的行為,所以你以後一定不要聽他的話,提防這個人,甚至可以考慮離開,以免日後遭受嚴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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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能賣掉你的房子來償還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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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是共同財產,如果有任何其他協議,應同意。
由於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存在,所以它在法律上是一種東西,即貨幣的屬性是占有,即占有。 由於無法證明用於購買汽車的錢是從拍賣中獲得的錢,因此購買汽車的錢被推定為共同財產,而這種共同財產的轉化(購買的汽車)當然是共同財產。
但是,婚前的房子仍然是個人財產,即使拍賣所得被拍賣,它仍然是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索賠。 分割財產時,應先分割一方的個人財產。 下面是乙個示例:
婚前房屋價值300萬,假設拍賣收益仍為300萬,離婚時雙方家庭財產總額為500萬現金。 300萬應先留作一方個人財產,名下車庫價值應另行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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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輛車歸個人所有; 這輛車是隨著婚前財產的改造而購買的,婚前財產本質上是婚前財產,由個人擁有; 請參閱以下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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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輛車是夫妻倆的共同財產! 如何諮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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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新婚法、婚前個人財產不受婚姻影響,拍賣後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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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人頭計算是徵用者的一種補償手段,並不決定家庭財產的分割。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無法確定原始財產的所有者是誰(契約上的姓名),也無法具體回答。 如果房屋證明是以您祖母的名義,請事先向當地政府宣告,未經授權證明的付款無效。
如果是你父親的名字。 可以直接起訴。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例如:
不動產的不公平分配、家庭虐待、賭博等。 當然是證據! 如需更多詳情,請繼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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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共同財產關係之前,共有人不能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但根據你說的情況,讓你母親去法院起訴離婚,如果你離開,你自然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如果地契在你祖父的名下,你的祖母可以去打繼承訴訟,然後你的祖母將獲得大部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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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最好、最徹底的辦法是提起離婚訴訟,不管地契上是誰的名字,並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財產。 而且,拿到錢後也要擺脫你爸爸的流氓行為...... 希望它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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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房屋登記在誰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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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有住房,是我國特殊制度遺留下來的產物,公有住房是指相對於個人的私人住房權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租房權,沒有所有權。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公屋使用人有權占有、使用、處分部分收入,對公屋有限制的處分。
根據業主的不同,分為三種型別: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是指由國家接管、出租、購置、新建、擴建的住房,大部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一小部分住房免租金供單位使用。
第二種是單位自營生產。 它是指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擁有的住房,俗稱企業財產。
第三類公營房屋是分配給或出租給作為業主的單位雇員的住房。 前兩者通常為上市交易,在北京交易一般需要上市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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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一千套錢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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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中有幾個事實被忽略了,這個問題是無效的。 1.中國人民仍然在國內過著富有成效的生活,如果他們不把家庭放在第一位並談論它,他們就沒有資格使用任何法律。家和房子是對應的,家的房子不能分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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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四個孩子”佔總財產的五分之一。
如果母親患有老年痴呆症而喪失行為能力,如果其中乙個孩子主要負責供養母親的晚年,家庭財產將如何合法分配?然後協商傾斜“其中乙個孩子”以獲得更大的份額,如果談判失敗,唯一的起訴方式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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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 (五)夫妻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 由於此類協議是口頭的、不確定的、容易發生爭議的,因此法律規定該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雙方書面或者口頭約定財產歸誰為的,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應當按照協議辦理。 但是,規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次婚姻是婚後、離婚或喪偶後的第二次婚姻。 在第二次婚姻和第二次離婚的情況下,就像第一次離婚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但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再婚的個人財產通常是指配偶一方在再婚前獲得的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