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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將提高,如果雙方約定的加班費基數是當地的最低工資,那麼加班費也會相應提高。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工資、加班時數、次數;
週末和週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月工資加班時數的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是月薪和加班時間的3倍。
加班證明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表、加班通知書、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期間工作的書面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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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工資**,加班費是肯定的**,因為用人單位平時需要支付加班工資的150%,週六週日加班需要支付工資的200%,節假日加班需要支付工資的300%; 具體計算標準是最低工資除以天數得到日工資,除以八,得到每小時工資,加班費乘以平時時間,週六和週日乘以2倍,即在後一項是固定的情況下, 除數越高,相應的商就越高。以上評論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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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時間很長,基本工資越高,加班費就越長,這是成正比的,這對我們工人來說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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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深圳正規企業普通工人最低工資為1100元,平時加班費是休息日的兩倍,節假日是加班費的3倍。 普通工人的月收入一般在23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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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那麼多1300底6元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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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加班費應當按照在職員工工資總額計算。 在一些單位,僅根據員工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 工資總額包括所有工人賺取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報酬,即延長工作時間,根據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分為三個等級
首先,如果工人通常被安排工作時間更長,則為工資的150。 這裡的延長工作時間主要是指雇主安排雇員在正常工作日的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延長的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得超過一小時,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每天不得超過三小時。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是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150,即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標準工資的一倍半的比率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第二,如果工人被安排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補假,則應支付不低於其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這裡的休息日是指公眾假期,即一般的星期六和星期日; 如果工人的休息日是輪流的,則員工休息日的日期應為休息日。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200元,即延長工作時間每延長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兩倍。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時間較長的,應當先安排補休,相當於加班時間,只有在不能補休時,才能支付不低於200元工資的工資和報酬。
第三,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元的工資報酬。 這裡的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即初一(一月一日)和春節三日(農曆正月)。
首先,開始。 2、農曆年初三)、勞動節三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正常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300元,即延長工作時間每延長一小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工資的三倍。 與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休息日不同,當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一般不會安排員工休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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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加班公司應該按照正常工資來計算,按照最低工資來計算絕對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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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按照約定計算加班費沒有問題。
2、如無約定,加班費按應付工資計算。
可以看合同,諮詢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有的支援根據合同的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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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應基於您的正常工資,而不是當地的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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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然,這種計算是不合理的,是按照工資比例來計算的。
2 但是,如果你現在要求全額支付加班費,如果公司以後只付給你 950 怎麼辦? 企業只發950也是合法的,因為合同上寫著950,只要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就是合法的,所以還不如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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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不計算,根據您實際收到的工資是合法的,不低於最低工資是合法的。
附錄:加班費的計算不合理。
是每天1000的工資,週末加班是日工資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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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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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這應該是非法的,最低工資應該是850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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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加班費為平日工資的150%,週末為200%,節假日為300%。 不過,這只是國家設定的比例,加班費多少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一般來說,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而加班工資則按基本工資計算。
您所指的南京市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的,如果在上述範圍內,則允許。 但如果公司裡的每個人都按照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加班費,那肯定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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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決定從2010年7月起提高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全職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100元; 非全日制工人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小時9.8元。 至於加班費,因公司而異,大部分時間每小時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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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最低要求,只有最低限度! 呵呵。 現在不是了 就看你進入什麼公司,做什麼崗位 一般都是現在基本工資1100 5 6元加班費 基本情況是這樣的 希望能幫到你 記得給我3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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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加班費肯定是不合理的,一般的加班工資肯定高於最低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超過當日標準工時的,加班工資應按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150的費率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人,應安排同期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日薪基數或小時工資基數200的費率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節假日工作者,按不低於每天300美元的費率或小時工資支付加班工資。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定,按每月平均工作20 92天計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第四十四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按照第十九條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休假期間的工資,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給勞動者在產假和計畫生育手術假期間支付的工資,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工資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中無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和休假期間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規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應繳納的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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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這是否包括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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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給予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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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發布的《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動部發售1995年第226號)第1條第一款規定:“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是指勞動合同中規定的與職工崗位(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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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加班就是加班,最低工資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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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工資支付規定,通常雙方可以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也就是你看到的“加班工資=最低工資標準”可以這樣約定。 以此計算為加班費的150 200 300%。
2、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將按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此時加班=最低工資標準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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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
加班工資:如果在工作日加班,將按平均工資的 150% 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按200%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按30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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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使用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的基數,導致加班費低於正常工資。 ——省人大代表王海
一些公司以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的基數,導致加班費甚至低於正常工資。 在省級“兩會”上,來自深圳的職工代表王海反映加班費計算的不合理性,呼籲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月工資必須納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王海表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問題引發了大量勞資糾紛。 一些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企業故意片面解讀法律法規,規定第一家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正常工時工資,人為地排除了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崗位、服務年限等其他工資; 為了減少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王海指出,如果以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的基數,可能會出現加班工資低於正常工資的情況,完全背離了設定加班工資的初衷,這是不正常、不合理的,極大地損害了職工的權益。 ”
王海建議修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進一步細化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時工資,明確規定每月工資納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