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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很快,她的男朋友就提出了分手。 張紅悲痛欲絕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勇歸還手機。 日前,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張紅的訴訟請求。
案例回放]張紅和李勇相識並墜入愛河後,張紅為了穩定雙方的關係,花錢買了一部價值4000多元的手機送給了李勇。不久之後,李勇開始拒絕與張巨集見面,直到最後提出分手。 分手後,張紅多次向李勇要手機,但均被拒絕。
作為最後的手段,張紅起訴法院,要求李勇歸還手機或支付4000多元的手機。
庭審中,張巨集認為,當初贈送手機的行為是基於李勇願意談戀愛嫁給他,是有條件的贈與。 現在雙方的關係已經終止,他們有權撤銷贈與,並要求對方退還贈與。 李勇否認張巨集送錶一事,稱自己從未收到過手機。
李勇辯稱,在戀愛期間,他花了1萬多元請張巨集吃飯、買禮物,即使收到手機,也是男女朋友之間的正常互動,所以他沒有同意張巨集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明李勇收到了自己給的手機,小红向法庭提供了**錄音、簡訊記錄等證據。 對此,李勇認為錄音中沒有提到手機,收到簡訊的手機號碼也不屬於他所有,因此無法證明自己已經收到手機。
從張紅提供的**錄音來看,李勇對張紅歸還手機的提議沒有提出任何異議。 相反,李勇曾在**中說過,他沒有錢退還張巨集買手機的費用。 由此可見,張巨集將李勇的手機交給李勇的事實客觀存在,法院予以肯定。
但是,婚姻和愛情關係的實現應該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張巨集的禮物行為附帶的條件是婚姻和愛情,缺乏依據,違反常識。 而且,禮物的價值也不是很貴,而且這一行為並沒有影響到張巨集的生活。
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權轉讓前撤銷贈與,現在阿勇已經確認收到小紅贈與的手機,產權已經轉讓,張紅要求撤銷贈與, 並且沒有法律依據退回手機。[法律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犯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二)未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3)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律師提示:戀愛期間贈送的小物很難追回,如果涉及金額較大,甚至影響一方的正常生活,法院可能會撤銷贈與。 因此,戀愛中的男女應該注重情感溝通,盡量避免過多的金錢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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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你能拿回你在戀愛期間送的禮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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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愛情分手後給予對方貴重物品或巨額財產,送禮人可以要求取回。 在戀愛或訂婚中,一方送給另一方的貴重物品通常應在分手後歸還。
因為貴重財產或金錢是以戀愛關係或婚約為基礎而存在的,而前提是結婚,一旦這種關係不存在,贈與的前提就喪失了,對方就失去了取得財產的基礎,進一步占有財產就是不當得利,應該歸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有條件的,但不能根據其性質附加條件的除外。 具有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
有廢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條件滿足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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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如果戀愛期間贈送的表達愛意的小物件數量和價值不大,一般不需要退貨,會被認定為贈與,除特殊情況外,贈與不能撤銷; 但是,如果以結婚為目的或涉及的金額比較大,甚至影響一方的正常生活,法院可以撤銷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3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未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3)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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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手後是否需要歸還取決於情況。 一般情況下,如果戀愛同居期間給予對方的財產金額不大,價值不大,則不能按同居財產進行分割,一般不需要歸還; 但是,如果是為了結婚而贈予對方的大量財產,則為可退還的彩禮,或者如果有可撤銷的禮物,則需要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救災扶貧、扶殘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或者精神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依法不得撤銷,不適用前款規定。
每月20日,已經成為很多情侶之間的重要日子,有的人會買禮物,有的人會在微信上傳送特價的紅包或微信轉賬,很多情侶也會在朋友圈發截圖以示甜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