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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戀愛期間給予的財產,分手後是否應該歸還?
1.如果你送出貴重物品,如金銀、珠寶、房地產、汽車等,那就要看是否是為了結婚。
1)如果不是以結婚為目的,而是在戀愛期間自願贈送的,則不能退還。
2)戀愛期間,雙方為結婚創造條件,因訂婚合同而贈與財產的贈與不同,一般贈與是有條件贈與。因解除婚約或沒有婚姻關係而不能滿足贈與條件的,應退還贈與財產,如彩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有條件的,有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滿足所附條件時生效”,條件不成立時,贈與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理所當然地解除, 捐贈財物恢復原狀。
2.戀愛期間,雙方為表達愛意而贈送的小禮物無法支援。
在一段戀愛中,一般來說,如果只是乙份小小的禮物,很難說目的是為了結婚,而且大多是為了表達對對方的愛意,如果物件不協商,主張歸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2. 戀愛期間愛人送來的貴重物品可以退還嗎?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男人或女人在分手後是否可以帶著戀愛期間贈送的貴重物品回去。 除非是彩禮,否則法律規定,如果沒有結婚證就分手,彩禮需要全額退還。
彩禮不同於一般的禮物,一般的禮物是基於雙方感情的禮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是基於婚姻狀況關係的財產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彩禮糾紛問題,《解釋》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 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
該規定以現代社會的傳統習俗和人文倫理為依據,贈與則以契約權利義務為基礎,贈與人享有隨意撤銷權(贈與合同或具有社會福利性質和賑災扶貧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除外),體現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與物件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予的財產與一般的贈與不同,一般的贈與是有條件的贈與,而當雙方分手時,即贈與條件不成立時,贈與不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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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曾宇的物品在解除關係後需要退貨嗎? 戀愛期間,曾宇的物品在戀愛中化解後,需要看雙方的談判結果,雙方都不需要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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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贈送的物品應在分手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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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戀愛期間捐贈的財產在分手後是否需要歸還,取決於具體情況。 戀愛期間給予的財產是否應歸還的問題,目前非常普遍,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處理:
首先確定是否屬於彩禮,如果是彩禮,按照《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辦理,符合退還條件的,退回;其次,還主張應撤銷贈與,並以借貸或不當得利為由要求歸還贈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獲得者無法律依據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獲得的利益返還,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而支付的款項;
2)在債務到期前償還債務;
3)明知沒有償付義務,在消滅過程中進行的債務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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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則上,戀愛期間的禮物需要退還,比如特殊節日送的禮物或特殊號碼送的表達愛意的錢。 但是,如果是在結婚前提下贈送的房子、車子或其他價值更高的禮物,可以在分手時要求對方歸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消除與孝道鏈》第663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孫子女或者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
(二)未履行捐贈人贍養義務的;
3)未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贈與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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