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問是什麼意思 盤問繼續進行的四種情況

發布 社會 2024-04-28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審問。 pánwèn

    inquisition;審問]嚴肅地問道。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審問。 1 英美法院術語是指在檢察官或律師對證人進行“直接詢問”並由證人引出證詞後,對檢察官或律師的證詞提出質疑的過程。

    2 異議提問後來被應用於校園辯論,通常一方辯手答辯完畢後,對方辯手會進行質疑性提問,在台灣辯論圈被翻譯為“提問”,在大陸辯論圈被翻譯為“盤問”。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一)被害人或者證人控告或者指認犯罪的;

    2、懷疑孫適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

    3.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違反治安管理或局罪的贓物。

    “繼續訊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當場訊問、檢查,發現有法定情形後,採取的措施,將違法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繼續訊問。 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經當場訊問、檢查後不能排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繼續訊問。

    繼續訊問的期限一般為12小時,12小時內確有查證或排除涉嫌違法犯罪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未說明真實姓名、住址、身份的,24小時內仍不能確認、排除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期限從違法犯罪嫌疑人被送交公安機關,到被訊問人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或者決定對其進行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強制戒毒,移送有關監管場所執行時起, 包括報送批准繼續訊問的時間、延長繼續訊問的期限、處理決定的時間。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訊問的規定”。

    第十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條件,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適用繼續訊問,但訊問必須在送交公安機關後四小時內完成,不得送交候診室:

    1)懷孕或哺乳自己1歲以下嬰兒的婦女;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九時至次日七時之間獲釋的,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將其帶回; 身份不明或者沒有家屬、監護人,無法通知的,應當護送其返回居住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盤問 [詞名:] 盤問。

    術語解釋]:1詳細查詢; 反覆詢問。

    1 英美法院術語是指在檢察官或律師對證人進行“直接詢問”並取證後,對檢察官或律師的證詞提出質疑的過程。

    2 異議提問後來被應用於校園辯論,通常在某場辯論結束後,對方辯手會進行一次質疑性提問,在台灣辯論圈被翻譯為“提問”,在大陸辯論圈被翻譯為“盤問”。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查詢”是指查詢、查詢或查詢。 話說得很清楚 李煜《海市蜃樓:麻煩》:“等夫人出來問問吧。”

    指查詢、查詢或查詢。

    青麗玉《海市蜃樓:麻煩》:“等小姐出來問問。 《二十年來的奇怪現狀》第18章:

    我沒有時間打聽信件和電報,但在見到母親後,我又來看望了我的姑姑。 《東周編年史》第一章:“玄王聽了樂,不悅。

    然後下達了命令:在城內外,女嬰挨家挨戶地接受訊問。 不管是生是死,都有人拿出施主,賞賜300匹布匹; 如果有收養不報告,鄰居抬頭,第乙個人給予全額獎勵,罪犯全家斬首。

    君清《秋色傅陸優酷》:“這可是很奇怪的現象,怎麼可能把一團老棉花塞在傷口上? 所以,他們四處打聽。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盤問:嚴謹細緻的提問。

    多用於上下級之間或父母與子女之間。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一般來說,這是乙個非常嚴格的調查。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1. 被指控犯有犯罪行為。 例如,在公共場所,所有者發現有人偷了他的錢包。 二、公安民警還可以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到現場。

    3.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發現某人與被舉報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特別相似,並且沒有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繼續盤問的時限和批准。

    繼續訊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12小時審批權屬於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即副局長以上的領導。

    十二小時內確有查證、排除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訊問期限至二十四小時,24小時審批許可權為縣、市、旗公安局、市公安分局值班人員; 通常由副局長級以上的公安局領導。

    對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24小時內不能確認或排除涉嫌違法的,可延長至48小時,審批權在縣、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局負責人, 而這個負責人,就是負責派出所工作的公安局領導。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的規定,拘押審訊只適用於被指控犯罪、涉嫌當場犯罪、身份不明、物品可能為贓物的人員。 羈押訊問期限自被訊問人被送交公安機關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期滿時未准準繼續羈押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拘押審訊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拘押傳喚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包括使用武器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帶到指定地點訊問。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傳喚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傳喚,可以逃跑或者洩露資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傳票。 羈押傳票的期限不得超過12小時,羈押傳票不得連續使用,羈押傳票期限屆滿,被羈押人未依法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結束羈押傳票。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拘押審訊和刑事拘押傳喚是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兩者的目的和時間規定不同,因此不能同時使用這兩種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為維護社會秩序,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出示有關證件,可以當場訊問檢查; 經訊問、檢查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繼續訊問:

    1. 被指控犯有犯罪行為。

    (二)當場有犯罪嫌疑的;

    3)有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

    4) 攜帶的物品可能會被盜。

    被訊問人自被送交公安機關之日起,羈押期限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儲存訊問筆錄。 批准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不准繼續訊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公安機關經繼續訊問,認為需要依法對被訊問人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決定;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訊問人。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是句子仔細(小心)zǐ xì

    同義詞——一絲不苟、細心、細心、認真。

    反義詞——草率、粗暴、粗心、疏忽、粗心。

    盤問(審訊)。

    pán wèn

    同義詞 – 查詢、查詢、查詢、查詢。

    對 pánwèn 的盤問

    inquisition;審訊者]對行人進行了嚴格的詳細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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