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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除競業限制條款或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其他違約金。 員工違約的,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應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筆月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職工的,應當支付乙個月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按照用人單位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區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為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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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為依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1.工人在單位工作的年限。 遣散費的計算期限是雇員在雇主工作的時間。 根據勞動部的規定,雇員在同一雇主的服務年限是指雇員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並維持勞動關係的年數。
首先,同一單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同一用人單位”,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同一單位雇員的年限一般不計入同一單位服務年限的計算。 其次,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應為“連續工作年限”,如果勞動者多次與同一用人單位建立或終止僱傭關係,則不能合併多個時期的工作時間。 根據雇員在雇主工作年限計算遣散費時,雇員在雇主每工作滿一年,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但剩餘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由《勞動合同法》另行處理,工作時間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的,應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2.工人的月工資水平。 遣散費的計算基數是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乙個月工資標準的遣散費是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的。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3.社會工作者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工資較高的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上一年度作為雇主的中央直轄市或設區的市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 計算遣散費時,實行基數和最高年限雙重限制,遣散費基數按員工平均月薪三倍計算,最長遣散期不超過12年。
如果雇主口頭說會解雇你,而你在收到正式的書面通知(加蓋公章)之前就準時上班了,如果你因為雇主口頭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不准你上班, 並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你將被視為自願辭職。 >>>More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More
還行。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應當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More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在聘用乙個月後仍未簽訂合同的,應當自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乙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