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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可不是短時間,時間就這樣過去了,這期間他一定過得不好,難免害怕。 如果你早點清醒過來,你就會早點自首,你會更早知道結果,人們總是要面對他們應該面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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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人一定有問題,但因為那裡沒有記錄,一般也沒有人作案,他肯定會去派出所告密,他一定知道自己做錯了什麼,直接逃跑了,說明他有小偷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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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應得的。 因為他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涉嫌犯罪,卻沒有及時面對。 選擇逃避,所以30年的恐懼應該被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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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流亡30年,明知自己沒有涉案”這件事,我不僅同情當事人,也有《項鍊》中女主打工半輩子發現項鍊是假貨的傻眼荒謬,所以我個人認為,無論發生什麼, 你不能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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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很可惜,如果這個人當初自首,那麼就不會有後來的30年逃亡,甚至錯過了父母的死亡,這一切都是他自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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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為3-7年,自願投案可從輕處罰。 刑事和民事損害賠償可以附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運輸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駕駛機動車在路上追逐、賽跑,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馮其森從重審判、量刑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如實供認自己的,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強制措施判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知悉的其他罪行的,視為自願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形,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如實供認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作出判決時,被告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犯罪行為致使被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及因失去工作造成的收入損失。 造成被害人致殘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費等費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其他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身或者對公共、私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的範圍和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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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52歲的男子在逃亡30年後投案自首:“但他得知自己沒有參與此案”,這讓他背負了30年不屬於他的罪惡感。 最後,我被評判為有勇氣自首,但我發現過去的30年都是我自己造成的,我怎麼可能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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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愧疚感,他後悔自己無聊的行為,自己愧疚了這麼多年,想要贖罪,卻不給他機會,所以他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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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的時間被浪費了。 可惜他逃亡了三十年。
應該還不夠,物價一直處於**狀態,30萬能不能養活老人真的很難說。 建議你每年在銀行存1萬元,然後自己買社保,這樣以後的生活就有保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