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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1.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法律賦予的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而實際利益尚未由民事主體帶來。 而公民權利,則只有民事主體在參與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享有。
2.公民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公民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而公民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獲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民事行為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 而公民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而取得的,直接體現了公民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存在是分不開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放棄,他人無權限制或者剝奪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 另一方面,民事權利可以依法轉讓或者放棄民事權利,也可以限制行使或者被剝奪其原本享有的某種民事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相關部分。 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題,民事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眾所周知,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參與者和當事人。
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也取決於其行為能力,因此民法將這種能力分解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從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
“公民權利”是民法對民事主體實現其利益的限制。 權利本質上是行為的限度,公民權利是權利人自由的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有充分的自由進行任何行為,法律對此給予充分保護。 相反,如果行為超出了法律規定的限度,不僅得不到保障,而且會被追究責任。
如“財產權”和“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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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出你想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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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法律賦予的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而實際利益並未由民事主體帶來。 而公民權利,則只有民事主體在參與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享有。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基礎
第十三條 自然人自出生時起至死亡時,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一切民事權利和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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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權能力和公民權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關又不同。兩者的區別如下:一是公民權利能力是法律資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
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的能力與實際獲得民事權利的能力並不相同。 二是民事權利能力由法律規定,公民權利是自然人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的。 第三,行使公民權利的能力與自然人的能力密不可分。
自然人一經出生,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死亡是自然人喪失民事權利能力的唯一法律理由,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以任何方式轉讓,也不能放棄或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名譽權、私隱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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