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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如果外祖父母能夠支援他們,他們可以幫助孩子照顧他們的孫子孫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異而消滅。 離婚後,孩子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孩子,無論他們是由父母直接撫養還是由父母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母乳餵養的孩子應由哺乳母親撫養。 雙方因母乳餵養後子女撫養權糾紛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中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出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 例如他們的撫養能力和支援條件。在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結合審判實踐,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未滿兩周歲的兒童一般隨母親同住,如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隨父親同住:
1)患有不治之症或其他嚴重疾病,且子女不適合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與其同住;
3)孩子因其他原因無法與母親同住。
2. 如果父母雙方同意兩歲以下的孩子與父親生活在一起,並且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則可以允許。
3、二周歲以上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與其同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優先: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生活環境的改變明顯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孩子與他/她同住,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不適合與孩子一起生活。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一致,雙方都要求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如果孩子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孩子照顧孫子或孫子, 兒童與父親或母親同住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5. 如果10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就10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與其父親一起生活發生爭議,應考慮該兒童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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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人再婚,就看她再婚的人有沒有孩子,如果有孩子,就算他們也經歷過離婚,那麼孩子的監護權就不屬於他了,那麼只要他有孩子,讓兩個人不能再有孩子,如果他沒有孩子, 這樣他們就可以再次生孩子,這是男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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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法院變更監護權。 法院應當依法從兒童身心健康利益出發,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並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確定撫養權歸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另一方同居,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承擔部分或全部子女撫養費。 應承擔的費用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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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女方想離婚,孩子不一定屬於男方。 雙方可以就監護權屬於誰進行談判,協商不成的,由民事法庭作出判決; 兩歲以下的兒童由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封閉家庭的父母不能就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此外,年滿8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得因父母離婚而消滅。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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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我是大邦情感慕玉珠,心理諮詢師,我服務過很多人,1000小時服務+,專注情感、婚姻、愛情和親子問題,你的問題我都收到了,給我一些時間思考,打字需要一些時間,等一下,盡快回覆你。
如果你離婚了,找了乙個,但女人要求帶孩子一起去,男人應該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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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孩子是女人的權利和責任,如果她很,條件也是允許的,你是可以接受的。
這在法律上可以接受嗎?
沒有必要,這是道德的。 撫養孩子是她的權利和義務。
孩子以前是父母撫養長大的,她養不大,不能總是把孩子扔給父母,孩子已經長大了,沒有爸爸,那麼母親就必須履行自己的責任和挖掘義務,當她有能力的時候,她就分散了,必須照顧好自己的孩子。 就看你當孩子不接受他了,就看你怎麼看,她有點精神缺陷,所以沒有能力,而且她的父母以前一直都在照顧孩子。
你必須考慮如何更好地照顧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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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要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1)離婚後,如果一方或雙方撫養子女的能力發生重大變化,夫妻雙方可以提出變更子女監護權的請求。
2)子女撫養權的變更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3)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對孩子的監護權。 (4)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由自己帶去監護權變更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
5)如果孩子年滿18周歲,就不需要任何人的監護和贍養,所以孩子年滿18周歲後,就不再有監護權變更的問題。如果要變更子女的監護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對方同住,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監護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支援一方當事人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一方因嚴重疾病或者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者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年滿10周歲,願意與另一方同居,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子女;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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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86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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