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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個人不是聖人,誰能萬無一失! 但既然犯了錯誤,就應該接受公司的懲罰,但是沒有必要辭職! 公司的制度不是裝飾品,你上班的時候一定要遵守公司的制度。
沒有一家公司有完美的制度,也沒有一家公司有完全公平的制度,但只要不違反勞動法。
本規定由公司負責人自行解釋。 如果你明知這樣做違反了公司的制度,但你還是想這樣做,一旦公司發現,你就會受到公司的批評和公司的懲罰。 處罰包括罰款。
而降職,罰款是好事,如果降職,那就更尷尬了。
另外,不要為被罰款而感到羞恥。 也許你犯了乙個錯誤,成為討論的物件,但用不了多久,每個人都會認為它沒有發生。 因為很多人都喜歡和別人聊,所以只有遇到新的東西,大家才會互相交談。
現在被罰款了,大家都議論紛紛,做了很多好事的人,也會被大家誤會為作秀,真是可笑。
所以沒必要在意別人的意見,走自己的路,任由別人說,完全可以置若罔聞地無視同事的評論。 我不喜歡說別人的壞話。
我不喜歡聽別人的八卦,如果他們看到我來了就停下來,我會下意識地走開。 因為我知道他們不想讓我知道他們在討論什麼,最好不要知道,這樣麻煩就會少一些。 我一直是乙個積極樂觀的人,因為我從不在乎別人說什麼。
如果你做得很好,你已經掌握得很好,那麼如果你犯了錯誤,你會乖乖地交罰款,交完罰款後,你可以隨心所欲地工作,一切都會像往常一樣。 只要公司領導不讓你辭職,你為什麼要軟弱? 如果公司裡有員工沒有犯過錯誤,只要不是原則上的錯誤,比如洩露公司機密,領導就不會當回事。
那你以後要努力工作,重新獲得領導的信任,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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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辭職不是一件小事,任何舉動都不能太隨便,所以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才能真正在公司站穩腳跟,我個人覺得,如果遇到這件事情,應該以正確的態度對待,具體要從兩個方面考慮:
一方面,犯錯是家常便飯,公司的罰款是能夠讓你醒悟過來的,否則你會被解雇,所以你應該讓自己以正確的態度去考慮這個問題,既然你犯了錯誤,你就應該知道自己的錯誤並做出改變,否則你會顯得很不理智, 而公司的罰款也只是單向的,既然被罰款了,就應該讓自己繼續改善自己的問題,而不是一味地想著辭職,你的錯誤可能會對公司產生不可磨滅的影響,如果公司受損了,那麼作為員工,那麼它就會受損,所以你應該著眼於大局,真正從積極的角度去思考, 而不是讓自己以消極的態度解決問題。
其次,辭職需要理性,否則盲目辭職就是懦弱的行為。 既然你要辭職,那公司肯定會在乎你辭職的理由,如果你說是公司的問題,那麼他們也不會讓你隨便辭職,他們會認為你像個逃兵,遇到錯誤就辭職,有一種怕犯罪潛逃的感覺, 所以你不應該那麼盲目和衝動。如果你說是你自己的個人原因,那麼他們也會認為,在這個節骨眼上,你必須辭職,很明顯你對公司有意見,如果公司更強制,可能會讓你以不發工資為由放棄辭職,總之, 金錢是唯一的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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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是否選擇辭職,那就看這件事情對你的傷害有多大了。
如果真的是因為自己的失誤,讓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損失,那麼懲罰也是罪有應得的。 如果有人做錯了什麼,公司從來不會懲罰,那麼大概會影響公司的工作效率,進而影響公司的業績和利潤。 而這也起到了殺雞殺猴的作用,這也是公司的規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事是正常合理的。
如果你因為自己的工作問題而遭受了如此巨大的損失,以至於你的工作被別人取代,你被調到另乙個非核心部門,或者你被老闆降職或你的工資被降低,那麼就有必要辭職。
因為如果你繼續留在這家公司,可能很難突破自己事業的發展,公司很可能不會重用你。 因為公司不會重用乙個犯了大錯,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人,這對公司來說是一件非常冒險的事情。
而如果只是乙個很小的錯誤,你只是按照正常的規則受到懲罰,那麼真的想戒菸是非常沒有必要的。 因為看起來你很沒有活力,你不知道如何在工作中正常運作。
另外,如果你真的要考慮辭職,就看你有沒有實力了,然後找同樣的工作或者換個工作都能比在這家公司發展得更好。 如果你有實力,當然可以想換工作,但如果這份工作是你最好的選擇,那麼你還是要好好權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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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為你沒有理由辭職,你辭職最重要的原因是什麼,你對自己的薪水不滿意? 或者你覺得自己不能勝任這份工作,或者你覺得自己沒有太多的欣賞空間?
如果你說你辭職是因為被罰了工資,那你真的是乙個懦弱的人,人在這個世界上的生活要負責兩個字,做父母的責任,做孩子的責任,做朋友的責任,你作為公司員工的責任就是做好工作, 現在你自己的工作做得不好,要被老闆罰款很正常,沒什麼錯的,就算你的老闆故意要糾正你,那你就要吃苦頭了,因為你放過了老闆,糾正了你,你說你犯了錯,所以你應該承擔你的責任, 如果你承擔責任,你有什麼理由辭職,對吧,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二是你覺得自己不能勝任你的工作,我覺得這也是不存在的,因為如果你真的不能勝任你的工作,那麼你應該已經做了一段時間的工作,而且這段時間你沒有任何問題,再說了,誰也不能犯錯, 不可能,如果有錯誤,下次記得改正,沒什麼。
最後恐怕沒有賞識的餘地了,很多人在公司裡做錯了什麼,他們擔心上面的領導不會提拔自己,你還記得你的老闆提拔你唯一的條件就是你對他的工作有沒有幫助,所以如果你想公升職, 只能讓他覺得你對他有用,至於你犯錯與否,根本就不算什麼。
這就是我想說的,所以我覺得你根本沒有必要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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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辭職,不如積極主動,對所犯的錯誤負責。 找出你為什麼犯了這個錯誤,下次不要讓自己再犯一次。 與其選擇辭職,不如讓過錯永遠留在那裡。
人不是聖賢,有時候聰明伶俐的人也會犯錯。 不要逃避你的錯誤,要勇敢地面對它們。 讓自己成為乙個有責任心和負責任的人。
在人生的道路上,錯誤難免會發生。 如果你每次犯錯都選擇放棄,那麼這個世界怎麼會有你的一席之地。 不要選擇以任何方式退縮。
當你遇到什麼事情時,多嘗試一下,然後匆匆忙忙。 畢竟,你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了那麼久。 你在這裡有自己獨特的社交圈和人脈,你在乙份工作上付出了很多努力,而且你有乙個相當熟悉的理解,這是不容易積累的。
選擇辭職換工作對你來說是乙個全新的開始。 這相當於你以前白幹了什麼,就是你開闢的新環境,新戰場和工作環境。 你需要從頭再來,不僅要熟悉你的工作,還要與你的同事建立良好的關係,這是相當累人和頭痛的。
所以作為不得已,盡量不要選擇辭職,不要讓你長期的積累和辛苦的汗水消失。
如果你犯了錯誤,只要你積極改正,你就是最好的。 我們要學會面對自己的錯誤,勇於承擔責任,做乙個負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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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你應該辭職,畢竟每個人都不是完美的人,人都會犯錯,如果因為這個小錯誤而不得不辭掉自己喜歡的工作,那你怎麼會喜歡這份工作呢? 每當我們遇到問題時,都應該想辦法去解決,解決之後,我們應該反思一下,然後盡量不要讓它再次發生。 當你遇到小問題時,你不能退縮,而不是開始退縮,因為罰款會給你帶來精神壓力。
我們應該直面生活中的困難,在壓力的影響下,我們應該更加勇敢。
犯錯不是問題,而是害怕所犯的錯誤沒有辦法。 而如果你犯了錯誤,既然公司給你罰款,那就說明問題不大,否則,如果你犯了大錯誤,公司會直接解雇你,而不是這麼簡單的罰款。 錢是身體之外的東西,錢沒了可以再賺,我們賺錢不就是為了花錢嗎?
如果你想敞開心扉一點,你會把它當作你吃了喝了,花掉了。 如果心臟真的是? 如果你對此很生氣,你可以在公司努力工作,嘗試賺更多的錢,或者你可以做出乙個異想天開的決定:
如果你給我寄錢,那麼我會賺你所有的錢,讓你所有的錢成為我的。 當然,這只是乙個玩笑的想法,然後把悲傷和憤怒轉化為力量,轉化為努力工作的力量。
而且錯誤基本上都是你自己粗心大意造成的,你能保證你換工作後不會犯錯誤嗎? 如果你在另乙份工作中犯了另乙個錯誤,你是否必須辭職換工作? 然後繼續這樣下去?
所以辭掉工作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努力工作,盡量不要再做一次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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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處以罰款,但其他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被任意罰款,可以收集證據並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開期結算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賠償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如果扣除後的剩餘部分工資低於當地每月最低工資,則按最低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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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您在工作期間犯了錯誤,您離開公司時也要承擔責任。 當然,這是有時間限制的。 如果員工長期離開公司,超過法律訴訟的時限,員工可能不承擔責任。
員工雖然離開公司,但在用工期間犯了錯誤,因為是職責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因此,一些大公司會對高管進行辭職審計,以防止他們利用職權,侵犯公司利益。 如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司有權通過司法手段保護公司的權益。
當然,如果員工離開公司時間較長,公司很晚才發現已經超過訴訟時限,就很難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般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刑期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是我的意見和看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你生活愉快,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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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企業或公司單位都必須以任何方式對其員工處以罰款。 這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犯了錯誤。
企業領導者只能培訓和教育員工和朋友。 不能對安裝者處以罰款。 一年的混亂無法處理員工的辭職。
公司領導很狡猾,如果你自願辭職,公司不會補償你。 你要求公司出具乙份解雇合同的書面說明,或者也許可以與公司領導談判。 也可以去當地勞動部門諮詢一下怎麼操作,可以得到補償(補償),因為公司會在合同期前給予補償(補償),具體的補償比例可以在網上檢視勞動法。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但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
我有過這樣的經歷,但你比我強,呵呵,我只是放棄了。 我也想過如果她回來,我是否會接受,但我不這麼認為,畢竟它已經發生了。 而你們的關係與尋找另乙個人無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