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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從人性的角度來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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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除非你自願,否則你父親的債務應該由他自己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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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應當依法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稅款和債務的繳納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得自願償還。 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他可能沒有義務償還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父親去世,如果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則必須在繼承範圍內償還父親的債務,如果父親在世,則不需要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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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你爸爸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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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必背著你父親的包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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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父親給了你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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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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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他對你做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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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認為你是個問題。 這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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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須盡最大努力照顧他,愛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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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我回覆了多少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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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想改變自己的本性來迎合別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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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我沒有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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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必須按照自己喜歡的方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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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你的帖子,我沒有地方可以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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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好是不討人喜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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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和我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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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是乙個失敗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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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這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看待,包括是否簽訂了贈與協議等,情況各不相同。 此外,具體情況可以公升級,以及房產證上是否登記了姓名,以確定是否有父母的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我帶著它。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
國家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 不動產登記由登記機關管理。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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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兄弟按他們應得的遺產份額承擔債務。
如果債務超過繼承,可以放棄繼承,無需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父親死後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有任何遺產,因此繼承人不必償還債務。 因此,不要承擔他父親的任何債務。
但是,如果父親的債務是為了償還B的債務,B是受益人,父親在可以賣房還債時將錢轉入B的名下,B應與父親一起對債權人負有連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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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真是一座大山,B已經拿到了一部分房款,15萬的債,B應該還清了,還想賣掉爸爸的小房子? 它還是人類嗎?
答:父親去世後,15萬元的債務由AB共同承擔,但小房子變現後,應該屬於甲,因為父親已經改了面積,給了乙65萬的一部分。 所以A也應該得到65萬,如果現金不夠,那麼小房子應該歸A所有。
小房子夠不到80萬,A要吃虧,誰能有個好爸爸。
甲的其他財產是他自己掙來的,與繼承無關,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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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不是兄弟嗎,這麼算計?
從邏輯上講,誰繼承了父親的遺產,誰就承擔了債務,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即他不能負責償還死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另外,我還要多說一句,兄弟只有乙個,父親也只有乙個,不要等到丟了才後悔,你有多少錢,都不如你的親戚重要,多溝通總能解決的,埋在心裡是最糟糕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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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果你不想在父親去世後承擔他的債務,他可以在繼承開始之前放棄他父親的遺產。
因為沒有遺產,當然沒有必要還清父親的債務。
如果和婆婆住在一起,我想你能忍受,畢竟兩代人之間都會有一定的代溝,這是很正常的事情,我猜也會有的,所以如果你覺得不開心,那就看看你能不能忍受,跟他講道理就行了, 右?如果沒有,那就算了。
好吧,努力工作是件好事,年輕人應該為父母犧牲一切,他們應該體諒他們,為他們感到難過,只要他們努力工作,他們一定能得到他們的認可! >>>More
不,最主要的是你可能和父母一起生活了很久,你也覺得自己長大了,應該有自己的私人空間,這很正常! 如果條件允許,你可以向父母提出,如果你搬出去一段時間,你就回去,你會在家裡感覺很好(o)(o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