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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個案子是仲裁案嗎? 如果是仲裁案件,由於中國《仲裁法》和司法解釋中沒有關於證人出庭的具體規定,這取決於您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員會。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正確,由於大多數仲裁案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一)未成年人的證言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 (二)與當事人一方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作證; (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件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上述五種情形中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按照你所說的,如果此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其證言不能由仲裁庭直接提交,需要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其他證據進行補充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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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是間接證據! 它應該與其他證據相結合來支援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作的與其年齡、精神狀況不相稱的證詞;
(二)與當事人一方或者其**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作證;
(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件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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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即使他不在A公司,他提供的證詞仍然可以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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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的證據作用很弱,是間接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沒有其他書證或物證的,證人證言基本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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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不一定是直接證據,具體如下:
1、如果證人證言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則為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2、所謂直接證據,是指與案件主要事實直接相關的證據,即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所謂間接證據,是指與被證明的案件事實有間接聯絡的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因此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 間接證據也稱為“間接證據”。
所謂案件主要事實,是指對案件爭議的認定或者訴訟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第67條.
當事方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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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司法實踐中,證人證言可以是直接證據,但不一定是直接證據,如果證人證言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那就是直接證據,否則就不是。 直接證據是直接的,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不需要依賴其他齊立賢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1)物證;
2)書面證據;(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排除在外。 物證收集高度偽造或者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充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不能補充、更正或者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證據。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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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關於其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的陳述。 一種證據。
一般以口頭表述,訊問人員作筆錄,必要時也可以允許證人自己寫證言。 它通常應該是證人親眼所見或聽到的,也可以是其他人看到和聽到並轉述他所知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一)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褲洞內的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八純單)驗屍筆錄。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分析:雖然法律規定,證人雖然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不需要出庭作證,因為當證人因特殊情況遲緩,確不能出庭時,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供書面證言作證, 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視聽資料。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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