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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除非證人要求保密,否則證據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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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交通事故後的目擊者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護、各種材料和被害人供述等能夠證明案件的材料,都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凡能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二)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的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護;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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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目擊者的主要方法有:在現場尋找圍觀者; 向在現場附近生活、工作和逗留的人尋求; 尋找經過現場的人; 向在嫌疑人來往現場的路線上生活、工作、停留的人尋求。 交警也需要滲透到現場,收集相關證據,如攝像頭。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一十條。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或者被害人建議的單位、住所或者地點進行。 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訊問應以個人為單位進行。
偵查人員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明。 證人、被害人在其單位、住所或者證人、被害人建議的地點接受訊問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書面訊問通知書。
第211條.
訊問前,應當了解證人與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證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間的關係。 訊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和證言,故意作偽證、隱瞞犯罪證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偵查人員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洩露案情或者表達對案件的看法,嚴禁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詢問證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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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不需要目擊者的證詞。 證言仍應結合案件事實和現場調查確定。 如果證詞與實際調查情況有較大差異,肯定不予採信。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允許的車型順序分為: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轎車、小型自動車、低速貨車、三輪車、殘疾人小型自動客運車、普通三輪電單車、普通兩輪電單車、輕便電單車、輪式自行式機械鏈條、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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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不需要目擊者的證詞。 證言仍應結合案件事實和現場調查確定。 如果證詞與實際調查有很大差異,肯定不予採信。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和使用規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准許駕駛的車型順序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運車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車輛、低速卡車、三輪車、殘疾人小型自動車輛、普通三輪電單車、普通兩輪電單車、輕便電單車、輪式自行機械車輛、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