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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之三半的財產屬於該男子的遺產,由女兒和繼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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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去世,繼母有權繼承一部分; 因為如果該男子去世,該財產將屬於遺產範圍。
在丈夫生前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婚前的財產仍然是個人財產,無論他們共同生活了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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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財產是丈夫前一段婚姻的共同財產,丈夫可以依法取得其中的一部分,再婚配偶和男方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即繼母有權繼承部分財產。
孫洪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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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所房子是丈夫和女兒的共同財產,而不是再婚夫婦的共同財產。
侯建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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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再婚後的財產算作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一)》第31條:《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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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再婚的婚前財產仍由一方單獨擁有。 即使夫妻雙方離婚,也不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
婚前財產是再婚後的個人財產,不能計入共同財產。 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在第二次婚姻登記前獲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擁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當事人因個人橋梁造成的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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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前財產再婚後,算作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給予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第31條 (一)《民法典》第31條規定,夫妻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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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婚後仍歸個人所有,除非雙方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割。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但是,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雙方就該物業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一方離婚時所欠的債務,對方知悉約定的,應當償還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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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方的婚前財產一般是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再婚後,財產可以由前妻的兒子或前夫繼承。 因為父母離婚並不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民法典》第1066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 (一)一方有隱瞞、轉讓、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或者在早期階段偽造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二)負有贍養陵人法定義務人身患重病,需要就醫,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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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的,如果是一次性婚姻,婚前財產一般不需要處理,但如果婚前財產在婚後由夫妻共同擁有,則應按照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進行處理; 二婚的,婚前財產依法歸一方所有,但夫妻雙方簽訂書面財產協議,規定婚前財產在婚後由夫妻共同所有,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一)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情況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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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再婚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婚前財產屬於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因身體受傷一方受傷的殘疾人的醫療費和生活費;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應由一方為出售基金會而擁有的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婚後,無論地契上是誰的名字、單方姓名或兩者兼而有之,該財產均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單身證明、銀行貸款證明等,不排除結婚證和房產證上的日期,以及結婚前後的日期證明。 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