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與決定

發布 社會 2024-04-2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勞動關係的主體具體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需要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從法律上講,勞動關係主體只要求具有普通民事主體的資格,而不要求具有勞動者或雇員的資格。

    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務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但是,勞動關係是一種普通的民事關係,只存在於財產關係中,雙方之間沒有特殊的身份關係,雙方之間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關係的性質不同,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的本質區別。

    兩個勞動主體的待遇是不同的。 除勞動報酬外,勞動關係中工人的待遇還包括社會保險、福利等福利。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只有勞動報酬,不涉及社會保險。

    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管轄,而勞動關係受普通民法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8 律法是不同的。 勞動關係主要受《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規範,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 勞動合同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民商法規範。 因此,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規範不能適用於勞動關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指導參考”研究組認為,勞動者以欺詐手段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法》關於行使撤銷合同權期限的規定不能適用。

    9 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因不履行、違法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責任,既是民事責任,也是行政責任。 勞動關係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如購買保險、經濟補償、僱傭責任等一系列問題)。

    勞動關係產生的責任,僅是民事責任中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10 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對於勞動關係糾紛,申請人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人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勞動爭議發生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可以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兩者的差異來確定。 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

    1、主體不同;

    2.關係的性質不同;

    3、勞動主體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待遇除勞動報酬外,還包括社會保險、福利等福利待遇。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只有勞動報酬,不涉及社會保險。

    4. 適用法律不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1)主題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它可能是兩個平等的主體,也可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的主體; 它可以是法人、自然人或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2)關係不同。勞動關係的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而且存在個人關係,即行政從屬關係。 換言之,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務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雖然勞動關係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雇主是強者,工人是弱者。 但是,在類似於勞動關係的勞動關係中,只有兩個主體之間存在財產關係或經濟關係。

    即勞動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兩者之間不存在行政從屬關係,而是主體地位高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地位平等的關係。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在於其生產基礎和合同主體。 就僱傭關係的依據而言,僱傭關係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提供和接受勞動而建立的關係,而僱傭關係的依據是用人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的僱傭關係或雙方約定的工作任務。

    在主體資格方面,勞動關係的一方只能是法人或者組織,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而勞動關係主體沒有任何要求。 壞缺點。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勞動者需要了解的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工人或者其家屬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的區別和判斷如下:

    1.兩者的基礎不同。

    勞動關係是建立在雇主和工人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之上的; 僱傭關係是根據雙方之間的協議產生的。

    2.科目的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主體只有一方是法人或者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體,勞動關係主體不能同時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是法人或者組織; 勞動關係的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和組織。

    3.主體的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雙方之間不僅有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而且還有個人關係,即行政從屬關係。 勞動者除了提供勞務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雇員。 但是,勞動關係的雙方之間只有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沒有從屬關係,沒有行政從屬關係,沒有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工人提供勞務,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獨立的,地位平等。

    這是勞動關係和勞動關係之間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4.以誰的名義進行工作,誰承擔責任。

    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其提供勞動的行為是義務行為,構成用人單位整體行為的一部分,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用人單位本人無關。 勞動關係是勞動服務提供方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勞動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第三方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完全由於自己的過失而造成對第三方的人身或財產的損害,則雇主與損害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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