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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嚴重違規。 我給你看法律法規,你就明白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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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支付加班費; 2、必須保證每週連續休息24小時; 3.加班應是自願的。 加班的員工可能會被違規。 否則,您可以進行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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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您提供的資料中,初步得出結論,該單位存在嚴重的加班。 根據規定,正常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有加班時間,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按工作日150%、休息日200%、法定節假日300%支付。
建議您向當地勞工局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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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是不合法的,對工作時間有嚴格的規定,如果沒有加班費,加班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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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合法,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你們可以集體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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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看看他是否會強迫你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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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超出標準工時的部分為加班,單位應當賠償加班費,協商不成的,收集加班的事實和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加班工資和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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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的處理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2、員工加班嚴重,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要求立案處理;
3、在災害應急處理和公共設施應急修繕期間,可延長工作時間。
1、加班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1、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安排勞動者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不給予補休的,加班工資按不低於勞動者日工資或者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3、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長工作時間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1、勞動合同中有工資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中無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約定;
3. 如果雇主與雇員之間沒有此類協議,則按雇員正常出勤工資的 70% 確定。
一般來說,加班工資應支付勞動法以外的工作時間。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後才晉公升的,超出部分按加班時間計算, 勞動者加班工資不低於正常工資的1.5倍,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不低於正常工資的兩倍。如果員工加班嚴重,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解決,並要求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職工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天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但必須保證工人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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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 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並且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則合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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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淮恆國單位支付加班費,且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則合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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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並且每月加班時間不超過36小時,則合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或者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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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超出標準工時的部分是加班,用人單位應給予加班補償,但如果協商不成,收集加班的事實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加班工資和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給予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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