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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 它萌芽於古希臘哲學,其中詭辯派區分了“自然”和“法律”,認為“自然”是智慧和永恆的,而法律是任意的,只是出於權宜之計。
蘇格拉底。 柏拉圖和亞里斯多德。
有人斷言,可以找到永恆不變的標準作為評估成文法優劣的參考。 其中,亞里斯多德認為,有一種自然法則或正義可以通過理性發現,並且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權威。 斯多葛學派。
提出了一種新的觀點,並設想了一種平等的自然法則,即理性是所有人共有的,自然狀態是由理性控制的和諧狀態,但已被自私所破壞,自然狀態應該恢復,按照理性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這就是羅馬法中自然法思想的起源。
中世紀的教會法學者習慣於將自然法與神法相協調,但有些學者在自然法中強調上帝的理性,而另一些學者則強調上帝的旨意。
啟迪。 後來,自然法理論終於成為一種獨立的理性主義。
思想。 獨立就是獨立於教會和神學。 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宇宙受自然法則支配,自然人是由人的基本本性必然產生的規範構成的。
英國的霍布斯提出了社會契約假說,認為社會契約是一種契約,它賦予統治者統治的權利,以擺脫自私和殘酷的自然狀態,但統治者必須遵守自然法則。
歷史影響。 自然法學院是當今世界的主流法學院。 格勞秀斯、洛克、孟德斯鳩等代表人物。
盧梭、彭斯、傑斐遜。
等。 自然法學派高度重視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秩序,重視對法律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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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主要理論包括:
1.宇宙秩序思想:
古典自然遺跡局認為,宇宙和人類社會都有一定的秩序,人類社會的方方面面都必須按照這個秩序進行,否則會造成不公正和混亂。
2.自然法原理:
自然法是指人類普遍的道德和法律規則,它不是由**或官方制定的,而是由自然、神靈、既定的普遍道德和習俗等直接決定的。
3.意義優先:
古典自然法強調規則的本質意義和精神內涵,其目的是為了維護人的尊嚴、平等、財產、言論和其他權利,而不是維護行為本身的規範性。
4.社會契約原則:
古典自然法認為,理性的社會和政治秩序的形成需要通過社會契約來實現。 人們必須通過共識和協議建立法律和道德規範。
總之,古典自然法強調道德、正義、公平的原則,主張人類社會應該遵循自然法,認為這些原則是建立在宇宙秩序和人性本質的基礎上的,可以通過社會契約建立起來,為制定公共政策和法律問題提供穩定、理性的思維模式。
古典自然法是起源於歐洲古希臘羅馬時期的一種法律哲學,主張法律應以自然法為基礎,即以道德、正義、公平等基本規則為基礎,並認為這些規則是由自然自然決定的。
古典自然法理論深刻影響了現代歐洲法律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如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和法國大革命的思想指導。
同時,該理論也面臨一些批評,如未能解決少數人利益與多數人利益之間的矛盾。 總的來說,古典自然法為當今法律界和哲學界的思維提供了乙個重要的框架,引導人們思考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執行的性質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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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最根本的特徵是理性主義。 當時的啟蒙思想家拒絕將人視為上帝的奴隸,強調重新發現人及其價值和尊嚴。 因此,自然法是理性的法則。
根據霍布斯的說法,每個人都應該得到一定數量的財產,應該允許人們買賣,以便相互契約並選擇自己的行業。 洛克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孟德斯鳩還認為,人的自由是國家應該實現的最高目標。
同時,古典自然法也提倡個人主義,即以個人主義為價值,即以個人主義為中心。 它認為個人是他自己及其能力的主人,社會無權在未經個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個人的自由和財產,國家應盡量不干涉個人的生命和行動自由。 自然法學說中個性解放和意志自由的思想是契約自由原則興起的法律哲學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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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辯證法的歷史發展情況如下:
古代東西方的自然哲學適應了自然科學的萌芽狀態,其中的唯物主義和辯證思想具有簡單和直觀的性質。 自16世紀以來西方現代實驗自然科學的建立和發展以來,唯物主義哲學和唯物主義自然觀也相應地取得了重大發展。
然而,由於力學是第乙個在自然科學中得到充分發展和廣泛應用的學科,而且由於直到18世紀,自然科學總體上仍處於收集材料和進行研究的階段,而這一類別的發展還不足以揭示自然界的歷史發展和廣泛的聯絡, 當時的自然知識處於狹隘狀態,當時的唯物主義自然觀具有機械(機械)形上學的侷限性。
德國古典哲學,尤其是黑格爾的哲學,具有豐富的辯證思想,這也與自然科學的發展有關。 但是,古典德國自然哲學雖然包含了許多有見地和理性的東西,但它是以一種神秘的形式闡述的,其中自然辯證法的思想具有思辨的、唯心主義的性質。
這種自然哲學,就其形式、體系和方法而言,是獨立於自然科學的,並且高於自然科學。 第乙個缺口是在形上學的自然觀中開啟的,從康德在1755年和拉普拉斯在1796年提出的星雲理論開始,試圖揭示天體演化的歷史。
自十九世紀以來自然科學的一系列發現:伍勒的尿素合成(無機物中的有機物)(1826年),萊爾的地質演化理論(1830年),施萊登和施萊登的細胞理論(1838年,1839年),邁耶等人的能量守恆定律和轉換定律(1842年),以及她在漢堡的比較自然地理學(1845年)。
歐文的生物演化論(1859年)、麥克斯韋的電磁學理論、門捷列夫的元素週期律(1869年)等等(其中能量轉化論、細胞論和演化論被恩格斯稱為三大發現),使自然界的歷史發展和普遍聯絡日益受到推動,整個自然科學經歷了從經驗到理論的發展過程, 從分析到整合。
自然法學派的主要思想:自然法學說認為,在自然界中,特別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著一種理性秩序,它提供了獨立於人的意志的客觀價值立場,並利用這一立場來批判性地評價法律和政治的結構。 自然法學派最初的權利觀更帶有“自然”權利的色彩,人生於自然,人權也來自自然。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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