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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家人在30年前就被殺了,但只要確定嫌疑人是**,家屬就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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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院受理,就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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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去法院解決,這種害人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讓他嚐到傷害的後果,至於精神賠償,那麼就要有法律依據,找律師諮詢,或者問問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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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看看有沒有超過起訴的時限,國家法律如何規定如果嫌疑人被抓到,如何進行精神賠償,如果要支付賠償金,不如請律師更專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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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世〔2000〕47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答覆》(法實〔2002〕17號)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的附帶民事訴訟; 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終結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世〔2012〕21號)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帶的民事訴訟或者因刑事違法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失賠償的單獨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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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要求道德賠償。 可以到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重新起訴,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多年後,應該很麻煩,但應該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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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事案件 沒有精神損害賠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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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犯罪者必須得到賠償,法院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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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的家人在30年前給了你精神上的補償,你可能沒有,如果沒有補償,你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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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法律,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可以向法官申請,法官會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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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應該已經過了,所以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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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當時沒有賠償訴訟,現在一般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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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訴訟時效。 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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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為犯罪嫌疑人已經是成年人,有自己的控制能力,不像未成年時是能力有限的人,那麼如果他犯了罪,就需要法定監護人的連帶賠償。 他現在已經成年了,如果他犯了罪,他就要為此負責,他的父母無權幫忙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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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犯罪嫌疑人家屬沒有義務承擔刑事和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由於損失賠償是酌情減輕處罰的情節,家屬一般會根據受害者的實際經濟狀況積極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當然,這種賠償也是對受害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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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他們已經成年,但沒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他們可以要求父母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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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由犯罪人實施的,只要犯罪人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於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無論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害,也無論謀殺處於蓄意、未遂、中止的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立案偵查。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追債而非法扣押、扣押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訊逼供或者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傷害、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看守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監管人指示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在押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劫”,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私財物被毀壞、被盜的,除下達歸還令外,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對頭目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集群毆,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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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支付賠償,不能只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嫌疑人只對個人財產負責賠償,家屬也可以主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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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要賠錢,而且如果構成犯罪,就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坐牢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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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補償,刑事案件與民事訴訟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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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要賠償,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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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幾個人剛才聊起了刑事和民事訴訟。
首先,如果說是凶殺案,其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的規定,受到威脅的不僅是受害者的利益,而且是整個公共國家的合法利益。
因此,檢察機關必須對他們提起刑事訴訟。 被害人家屬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怎麼辦? 需要賠償其損失,但檢察院已提起公訴,無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因此我們讓被害人提起刑事案件的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行為人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等法律的規定,賠償被害人因危害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
如果肇事者死亡,肇事者的繼承人將賠償他/她。 而不是簡單地說這是由他們的親戚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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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20條 訊問程式。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請其陳述犯罪情節或者無罪辯護,然後問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 但是,他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其訴訟權利,如實供述的,應當從寬處理,並規定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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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根據犯罪的主觀性,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關於賠償,適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 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補貼、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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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久了,故意傷害、殺人、越獄都很嚴重,現在家裡主要想交多少錢,這很清楚,法院也在詢問案件的處理情況,犯人的賠償能力可以私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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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說法,故意殺人犯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無需簽署刑事寬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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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殺戮和逃跑的補償應該被槍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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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涉嫌兩項犯罪。 一是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罪為故意傷害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請注意,定罪和量刑的順序是不一樣的。
2、沒有諒解書的,不能減輕處罰。
3、**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慰藉等應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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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根據犯罪情節、主觀惡意、認罪認罰、悔恨表現認定,依照刑法規定,對故意殺人罪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但本案經過這麼長時間,除非主觀惡意很強,社會影響更大,否則很難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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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以法院判決為準,法院根據犯罪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2.諒解書確實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如果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拒絕簽字,則視為犯罪嫌疑人未被原諒。
3、關於賠償: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個人犯罪的,應當以其全部個人合法財產作為賠償依據,由法院依法判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但是,如果嫌疑人本人沒有足夠的財產來執行死刑,那麼在其他案件中,除了死刑判決之外,法院依法作出的判決其實就是一紙空文。
在通常的諒解書中,嫌疑人的親友願意代表嫌疑人進行賠償,但要求被害人原諒嫌疑人,從而減輕嫌疑人的刑期,這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和解。
總結一下:刑期長短,法院依法判刑,刑罰誰也說不定; 至於賠償和諒解,一般情況下,賠償金額與諒解書無關,但賠償能否落實通常與諒解書掛鉤,尤其是嫌疑人自身缺乏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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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屬於非常嚴重的刑事犯罪。 也可以判處死刑,緩刑兩年。
但是,本案還有很大的辯護空間,很有可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此,最好親自諮詢律師,獲得合理適當的經濟賠償,這才是最真實的。
希望多年後,受害者的近親能夠放下悲痛和仇恨,**人最終得到應有的懲罰,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但是,對於受害者的近親來說,有必要理性面對,做出理性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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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嫌疑人建造的不僅僅是房子,侵犯了受害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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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罪行,如果是在2000年之前,通常會立即被判處死刑。 隨著社會的發展,近年來判處立即執行死刑的案例相對較少,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仍然很多。
至於刑事理解,它被認為是刑事案件中酌情減輕的情節。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簽署了諒解書,受害者的家人被原諒,法官會考慮適當的從輕處罰。 但故意殺人畢竟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法官在量刑時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是被害人是否被殺。
殺人的原因和動機是什麼? 謀殺不是一件非常糟糕的事情嗎? 殺人手段是不是很殘忍?
社會影響是否顯著? 等一會。 換言之,諒解書的簽署雖然是量刑較輕的考慮因素,但並不是量刑的主要考慮因素。
因此,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判決至少應為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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