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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管理費用 - 水電費。
借方:應納稅 - 應付增值稅(進項稅)。
信用:銀行存款。
應納稅額包括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企業依法繳納的車船稅等。
教育附加、礦產資源補償、印花稅。
耕地占用稅等稅費,以及企業在繳納國家前徵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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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資源稅通過“應納稅-應納資源稅”賬戶計算。 該賬戶的貸方反映應納資源稅的金額; 借方反映已繳納或允許扣除的資源稅金額; 貸方餘額表示應付但未繳納的資源稅金額。
會計處理。
應稅產品的銷售會計核算。
月末,應當對非應稅產品銷售應繳納資源稅時,應進行下列會計分錄:
借款:營業稅和附加費。
貸方:應納稅 - 應付資源稅。
按規定實際繳納資源稅時,應當作下列會計分錄:
借款:應納稅 - 應納資源稅。
信用:銀行存款。
2.自用生產、使用的應稅產品的會計處理 自用生產、使用的應稅產品應納資源稅的會計處理與銷售應稅產品的會計處理不同,即應納稅不計入產品的銷售稅,而是計入產品的生產成本, 即:借用:
生產成本或製造費用。
貸方:應納稅 - 應付資源稅。
按規定實際繳納資源稅時,應當作下列會計分錄:
借款:應納稅 - 應納資源稅。
信用: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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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取水許可證管理及水資源費徵收條例》 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取水量徵慶計畫取水。
超出計畫或定額取水的,按超出畝數與計額差額累計收取水資源費。 水資源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部門批准; 並報*****、財政、水利等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流域直轄水利專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收費標準,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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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繳納的水費按使用部門計入管理費-水費、製造費-水費等科目,取得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也應確認相應的進項稅額,其分錄為:借方:管理費-水費、製造費-水費、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信用:儲備銀行存款等
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計入稅金及附加賬戶,分錄為:借方:稅金及附加,貸方:應納稅額——應納水資源稅。
借方:應納稅 - 應交水稅,貸方: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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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費主要是指對城市取水單位徵收的費用。 是非稅收入,全額計入財政預算,做畝手的管理。 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由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披露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應當積極推進資訊公開工作,逐步增加資訊公開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資訊資源規範化、規範化、資訊化管理,加強網際網絡資訊公開平台建設,促進資訊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資訊公開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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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是財政核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於2008年11月10日聯合發布的法規。
法律依據:《水資源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收費徵收和利用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收費管理條例》(國鏈彥巨集園令第460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條 水資源費屬於第一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條 水資源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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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地下抽取水資源。 抽取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申請取水許可證,繳納水資源費。 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取水設施,是指水閘、水壩、渠道、人工河、虹吸管、水幫浦、水井、水電站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水務行政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河流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水務主管部門授權,負責其轄區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和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水資源費的徵收、管理和監督工作。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額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四)項規定的取水量,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詳情:取水許可證應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航運等需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許可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同一流域、本地區前款規定的用水規定具體順序。
法律依據:《取水許可證管理及水資源費徵收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中國是乙個嚴重乾旱和缺水的國家。 淡水資源總量2.8萬億立方公尺,佔世界水資源量的6,僅次於巴西、俄羅斯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但人均只有2200立方公尺,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 4,美國的1 5,居世界第121位, 也是世界上人均水資源最貧乏的13個國家之一。扣除難以利用的洪水徑流和分散在偏遠地區的地下水資源,我國實際可用淡水資源更是少,只有1.1萬億立方公尺左右,人均水資源量約900立方公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