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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救人造成他人貴重物品丟失的,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自然原因造成的危險,緊急疏散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緊急疏散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疏散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為救人造成自身貴重物品損失的,侵權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3、在處理這類民事法律關係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一是應考慮損害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原則。 二是確定賠償時應考慮實用性、適當性、公平性、合理性原則; 第三,在確定責任時,應考慮責任、道德、公序良俗等原則。
《民法典》總則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疏散人員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緊急疏散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疏散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防止、制止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 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要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逃避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緊急疏散人員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的賠償。 緊急疏散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急疏散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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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知道你做了一件好事救人,你可以向獲利的一方索賠,至於你能不能全額索賠,我不知道,這種事情請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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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這是為了救人,你這麼說的時候還不如人命重要,但當然,這取決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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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沒有辦法的,畢竟是你自己做的,你不能去找任何人去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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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命關險,但自己破了卻要陪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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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救人有良心,就應該主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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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對此有法律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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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並造成損害的人應由救助人賠償。
如果沒有法定或合同義務,受益人有權報銷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無故管理的定義】管理人為避免他人利益損失,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法定義務或者合同義務的,可以要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賠償。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 但是,如果受益人的真實意圖違反法律或違反公序良俗,則不適用。
第九百八十條 【受益人享受管理利益時的法律適用】管理人的管理事務不屬於前條規定的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內,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對管理人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者的妥善管理義務】 管理者在管理他人事務時,應當採取有利於受益人的方法。 如果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則不得無正當理由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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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目前,尚無明確的民法規定正義和勇氣的行為。 法律實踐界有兩種觀點:
《民法通則》第93條:“為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沒有管理或者提供服務的法定或者合同義務的,受益人有權要求償還由此產生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二條:“管理人或者服務提供者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要求受益人報銷的必要費用,包括管理、服務活動直接發生的費用; 以及在此類活動中遭受的實際損失。 ”
2.適用“損失賠償”原則,如《民法通則》第109條:“因防止或者制止侵犯國家財產或者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或者人身行為而使自己遭受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
受害人請求保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給自己造成損害,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的受益數額和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遭受人身傷害,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無賠償能力的, 賠償權利人要求受益人在利益範圍內作出適當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從理論上講,後者被認為更具保護性和合理性。
基於本案,甲救乙的行為對其財產和人身造成了損害,應給予乙“適當賠償”,而不是賠償。 也就是說,根據A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就足夠了。
簡要分析一下情況。 一般來說,貴重物品要親自餵食,遊客要求導遊交出,大概有幾個原因:一是因為遊客沒有時間餵食; 第二,也許接受者不好意思或不願意接受,所以遊客請導遊幫忙; 第三種是,也許收件人根本不知道,遊客想給人乙個驚喜,等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