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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沒有醫療保險局這樣的東西,其次,停工期間的工資(工傷工資)由雇主支付。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 並由雇主按月支付。
3.一般而言,工傷假期間的工資(不包括加班費等)應按工傷雇員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支付。
4.但在實踐中,很多單位都是按照基本工資、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等,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受傷的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不了解, 您可以詢問或直接撥打12333諮詢當地勞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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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受傷雇員在受傷前 12 個月內的平均供款工資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向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工傷前12個月內支付的平均月工資。 工資高於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的,按總體規劃區員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 如果員工工資低於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則按總體規劃區內員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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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如果工傷員工在停工期滿後仍需考慮,將繼續享受工傷的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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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傷中止、工資保留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社群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經傷殘鑑定後,應當中止原有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因傷雇員在停工停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承擔。
如工傷雇員經傷殘評估,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終身護理,工傷保險**應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用。 生活照養費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三種不同層次支付,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
五。 十,百分之一。
四。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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