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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在責任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 債權人有權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不論配偶的份額如何,也不分先後次序,配偶任何一方應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部分債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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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婚姻中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所負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三,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是基於雙方的共同意願,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婚前一方承擔的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 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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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或者債務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一方發生,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由配偶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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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具有共同債務的共同含義。 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簽字,另一方後來承認。
第。 2.為滿足家庭日常需要而“例行公事”和“合理”的債務。
第。 3.超過家庭日常需要,但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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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滿足兩個條件:(1)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二)借款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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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符合“共同債務和共同簽名”、“事後確認”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目的”三項原則。 如果私人借貸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且是夫妻雙方共同表達意向或夫妻一方事後承認的債務,並且該債務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目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民間借款,視為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圖。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共同償還共同債務。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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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主要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分。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共同債務都可以與夫妻仿效共同財產和自己的財產來償還。
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不論夫妻雙方的份額如何,不分先後,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的, 另一方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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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連帶債務的範圍包括:
(一)夫妻雙方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確認的債務;
2、夫妻為滿足共同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如購買共同生活用品的貸款;
(三)因聯合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和發生的債務;
(四)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而產生的債務;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或者確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承擔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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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婚姻中一方以自己的名義所負的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三,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是基於雙方的共同意願,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二婚前一方承擔的個人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 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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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共同債務主要是因夫妻一家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而產生的債務。
從責任形式上看,夫妻雙方的“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可以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自己擁有的財產來清償連帶債務。
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不論夫妻雙方的份額如何,不分先後,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的, 另一方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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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或者債務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一方發生,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由配偶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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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一方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或者債務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一方發生,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由配偶共同承擔
連帶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共同債務主要是因夫妻一家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而產生的債務。 從責任形式上看,夫妻雙方的“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可以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自己擁有的財產來清償連帶債務。 >>>More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目前,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贍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離婚時應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清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