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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 目前,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贍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離婚時應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以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同意單獨承擔的債務,但為逃避債務的目的除外。 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為沒有義務贍養的親戚和朋友所欠的債務提供資金。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從事商業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債務。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費、贍養義務而發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以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同意單獨承擔的債務,但為逃避債務的目的除外。
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為沒有義務贍養的親戚和朋友所欠的債務提供資金。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償還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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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產生的債務應共同償還。 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清償。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債務主張權利的, 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明確約定屬於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則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債務。 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例外: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二是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
夫妻關係期間發生的債務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不屬於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未借款的丈夫或妻子不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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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是離婚。
如果終生使用。
這是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
如果是賭博等非法債務,則屬於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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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借錢不一定是連帶債務。
分居期間發生的債務,除以下兩種情況外,應以同樣的方式確認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且夫妻對外欠下的債務為第三者所知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
要確定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是夫妻雙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參照以下兩個標準:夫妻雙方是否同意共同舉債; 夫妻雙方是否分擔債務的利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隨後承認夫妻一方共同意願所承擔的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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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居期間借錢不一定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因為分居不是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如果一方是其個人生活和業務所產生的債務,並且收入不用於家庭生活,則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在夫妻聯署或夫妻在第一次判決和事後承認所承擔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承擔的債務關係,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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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借錢不一定是共同債務,因為分居不是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如果一方是其個人生活和業務所產生的債務,並且收入不用於家庭生活,則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第一百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事後由夫妻一方承擔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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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一方在分居期間借錢,債務是否是連帶債務取決於具體情況。 1、夫妻一方欠錢,但後來被另一方承認的,屬於連帶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對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3、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共同生產經營的,屬於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負債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在事後承認共同意向時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日常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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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間借錢不一定是共同債務,因為分居不是解除婚姻關係; 但是,如果一方正在清償其個人生活和業務所產生的債務,而收入不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則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個人應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經夫妻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共同意願,以及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一)婚前一方借入的購置財產所產生的債務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負債的;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債務,或者債務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一方發生,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或由配偶共同承擔
連帶債務是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共同債務主要是因夫妻一家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入和處置而產生的債務。 從責任形式上看,夫妻雙方的“共同還款”責任是連帶責任,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可以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自己擁有的財產來清償連帶債務。 >>>More
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是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共同承擔的債務,一併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