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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也不能被接受和批准。
我個人認為這是執法教條過於僵化的結果,閻的行為,無論是主觀故意還是客觀傷害,都不僅僅是普通的輕微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照搬和機械地理解刑法的規定只能是結果,讓壞人利用法律漏洞。 立法者永遠不可能有上帝的智慧和遠見,如果總是有漏洞再去填補,而以前的漏洞被利用,那麼這樣的法律總是會落後的,而且我們法律的修訂和法律條文的數量如此之多,以至於我認為這是不正常和必要的, 立法已死,執法已死。
為什麼一些國家法律隨著時間的推移仍然適用。 這是因為執法者不死板保守,敢於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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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涉及到乙個刑法問題,刑法是制裁最嚴厲的,對公民個人影響很大,而刑法和行政法各有調整的範圍,刑法要求嚴重的社會危害和違法性,就第一公論而言,這是一起濫用職權的事件, 對孩子沒有具體的身體傷害,只是人格或輕微的侮辱,如果受到刑事處罰,明顯過重,並採取行政處罰,對其不當行為進行了適當的處罰。當然,這是個人意見。 由於強調保護兒童權利,這種行為也可能受到刑法的懲罰,但目前它們還沒有達到定罪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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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能給你乙個好問題,從我個人的心理角度來看,我也覺得難以理解,也感到憤慨,但畢竟司法機關需要獨立理性,面對證據不足,怎麼可能定罪,畢竟這件事的很多細節我們旁觀者都不知道, 但我仍然相信正義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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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上線**後,當地教育部門立即介入調查,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目前,涉事教師已被解雇。 閆彥紅因尋釁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拍照的童青青被行政拘留七天。
2012年10月26日,她因浙江溫嶺幼兒園女教師閆妍紅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10月28日,浙江省台州市溫嶺市公安局提交批准逮捕涉嫌尋釁滋事的虐待兒童教師嚴彥紅的申請,但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尚未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同時,**未發現涉案女教師閆妍紅有任何精神問題,也未收到當事人家屬的精神病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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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可判處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估計三年的可能性更大。 判決的時候,會問法官,但影響這麼大,官方肯定會盡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