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遺囑執行人不在市或縣,我該怎麼辦?

發布 社會 2024-04-03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院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如存款、車輛、房屋等)依法進行調查,調查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的, 它可以執行法律,而不需要找到被執行的人。

    如果法院經調查後仍未認定該財產需要執行,也無法找到被執行人,法院將終止執行程式。 當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被發現時,將恢復執行。 執行時間沒有限制。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財產調查後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的,經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經院長批准,可以裁定終止執行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重新申請不受執行申請時效的限制。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最主要的是執行他的財產,親自通知他就足夠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最主要的是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不是被執行人的財產,無論他在哪裡,無論他是否在市或縣,只要通知他被執行人即可。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您可以委託當地法院代您執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執行人在國外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國的,執行法院可以委託外國法院代為執行法律。 被執行人被限制出境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作出決定。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影響債務履行的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限制其作為法定人出境。 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了法律文書認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出境限制措施; 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或者申請被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判決,不得拒絕。

    執行完成後,應當委託人民法院及時答覆執行結果; 三十日內未完成執行的,還應當以信函通知人民法院執行。 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提請委託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受託人民法院執行。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被執行人在外國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然後法院將委託外國法院代為執行法律。 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委託書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提請委託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收入。 但是,應當扣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必要生活費。 人民扣留、提取所得時,應當作出裁定,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社等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如果被執行人身處異地,由當地法院執行。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找不到被執行人,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失蹤或者找不到的,法院可以公告執行通知書的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如存款、 債券和股票。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的,應當作出裁定,暫緩執行,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辦理。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法院按照法定程式,利用國家的強制力,迫使民政部門義務人按照執行檔案的規定履行民政部門的義務,從而保證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有異議的,應當在強制執行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你不提及並拒絕執行判決,那就是違法的。

    對一人或者多人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並依法給予信用處罰:

    (一)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約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仲裁、隱瞞、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申報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的命令;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法院可以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 對有執行能力和拒絕執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可以採取罰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它不能免除繼續執行的義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金或者拘役;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藏匿、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財產;(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撓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 (六)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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