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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出生證明所需材料:
1、父母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例如:我村某村民的妻子於xx、xx日當天在當地生下孩子,戶口未報,請補發出生證明。 以上所有證明上的姓名必須與戶口簿上的姓名一致。
2、分娩證明:助產士用鋼筆或碳筆填寫內容,助產士應簽名蓋章,並附上身份證影印件。
3、嬰兒父母雙方戶籍本原件及影印件,一方無戶籍本的,須向該方所在地的村委會、派出所證明該嬰兒戶籍未在本方登記。 如果婦女沒有戶口簿,則需要提供證明。 例:
我村某村民的丈夫於xx-xx-xx生下孩子,孩子戶口未在母親處登記。 特此認證。
4、分娩單位所在鄉**或鄉鎮衛生院主任簽字、簽名(患兒未在本院申請出生證明)及印章。 (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由鄉**和衛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係宣告:按**內容填寫,寶寶的父母和證明人應親自簽名蓋章,並填寫與寶寶的關係(祖父母、叔叔、阿姨等不能作為參考)。
6. 嬰兒父母和證明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7、寶寶媽媽必須親自到場,如果別人代為領取,必須有身份證和影印件。
為96歲或以後出生的兒童補發遺失的出生證明; 除上述6種檔案外,需要《梅州日報》宣告無效的原報2份(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報紙2份)。
備註: 1.所有檔案均應用鋼筆或碳筆填寫,字跡應清晰,不得塗改。 證件上的姓名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一致。
2.如果嬰兒是在衛生院分娩的,應說明原因以及助產士當時沒有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因。 以及為什麼該家庭沒有收到“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由院長簽名和蓋章的出生登記簿原件的副本。 或當時的病歷(出生記錄)副本,由院長簽名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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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一下原因就行了,很簡單,隨便寫一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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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補發出生證明,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孩子的出生資訊、父母資訊以及丟失原因。 提交原發證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影印件,並加蓋公章,出示父母身份證、戶籍機關戶籍證明、現任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待補發的公告原件。
法律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九條 管理和使用出生醫學證明的單位應當建立出入境證明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並建立台賬供管理和日後參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定本省分配程式的具體規定。
第十條 襪子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妥善運輸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 如因事故受潮、損壞或丟失,應將編號和程式碼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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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填寫的表格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碼、種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的家庭住址、母親的住址、床位號等。 如果剛住院的時候還沒有想到寶寶的名字,可以換個昵稱(一般情況下,醫院會填上“兒子”和女兒兩個字)。
出生後3個月內,到你分娩的醫院換取正式的出生證明,正式的出生證明要求孩子的正式姓名,一旦印在兄弟的日期前面,就很難更改。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的通知》第二條,提到對因遺失、被盜等原因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發證機關在核實新生兒父母提供的書面申請書、原發證機關提供的發證記錄等有關材料後,應當補發。 補發的證明應加蓋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專用印章,並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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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出生證明是孩子登記戶口的必要檔案。 更換出生證明的書面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有關申請人的資訊; 孩子的出生資訊; 申請理由; 接受啟和向醫院申請; 申請人的簽名; 申請日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四條 戶籍機關應當建立戶口簿。 在城市、水上、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鎮,應當給每戶發放戶口簿。 在農村地區,向合作社發放戶口簿; 合作社以外的賬戶不發戶口簿。
戶籍和戶籍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籍以戶口為基礎。 與主管同住一地的住戶為戶,負責人為戶主。 如果你乙個人住,你將成為你自己的一家之主。
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住戶,以及公共宿舍,一併或者單獨設立。 戶主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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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準備父母的身份證原件和新生兒的《出生病歷》到分娩醫院進行處理。1、在分娩醫院取得《出生病歷》和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明; 2、持夫妻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療記錄》到母親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院)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虛假醫療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由衛生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行政處分草案; 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