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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個單位1個單位每小時(按1元計算)24小時30天6個月=21.6萬元,金額足以立案,應構成非法經營罪。
經營違法行為罪立案標準。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
1.個人非法經營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經營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一類違法經營行為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並再次實施同一類違法經營行為;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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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吧,你的同事得罪了人嗎? 因為開黑網咖雖然違法,但不應該被刑事拘留,哪怕算是違反治安管理,最嚴重的也是拘留15天。 一般情況下,就是暫時扣押經營工具(電腦、裝置),沒收違法所得(當時工商去找錢的時候,除了他說的)並處以罰款(一般情況下是收不來的,也沒人會交的,因為上面說的臨時扣留,其實可以理解為沒收, 沒有人可以拿回它)不應該有其他懲罰。
但你的同事被拘留了乙個月。 他是否在網咖從事色情或賭博活動? 如果被聯合執法抓獲,那就不能像工商管理條例那樣簡單處理。
算作最嚴重的。 只要掃除刑法、色情、賭博、毒品,1-3年都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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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是非法的。 根據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壟斷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性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開設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監督管理機構應當: 依照《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關閉經營場所,沒收一切裝置和非法經營活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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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通常是非法的。 根據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壟斷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性商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取得營業執照而開設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依照《網際網絡資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服務,責令關閉經營場所,沒收在橫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裝置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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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黑網咖,即未向譚飢餓營申請許可證而開設的網咖,將依法取締並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責令關閉經營場所,沒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全部裝置和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出租、轉讓經營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批准文書,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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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黑色網咖,構成違法經營罪的,由人民法院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物的: (一)未經許可經營壟斷、壟斷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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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黑色網咖無工商業許可證非法經營,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涉嫌非法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違法經營活動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壟斷、壟斷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營業執照或者批准檔案;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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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管理規定》,經營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網際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上網,不得使用其他方式上網。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取締,查封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查封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 違反刑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業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足以判處刑事處罰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 違法經營額超過萬元的,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網際網絡接入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取締, 查封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查封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違反刑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業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足以判處刑事處罰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裝置; 違法經營額超過萬元的,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