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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調控有三種方式:
1.概念上的區別:
經濟工具是國家通過使用經濟政策和計畫調整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規範社會和經濟活動的措施。 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畫和經濟政策。 經濟計畫是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計畫、五年計畫和年度計畫。
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經濟法規來規範經濟活動的手段。 這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
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和行政命令、指令、指標、規章等行政措施對經濟進行調控管理的手段。
二、效能特點不同:
經濟手段是一種戰略性、指導性、間接性的調整,但同時也具有滯後性。 經濟手段主要是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槓桿,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調節各種經濟活動。 包括**、稅收、信貸、利率、匯率等經濟槓桿,不同的槓桿各具特色,可以靈活組合。
法律手段一般對經濟主體具有約束力和嚴格強制性,對經濟執行的規範相對穩定,規定性較強。 與經濟和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手段是強制性的、直接的、快速的。
由於行政手段是通過國家權力實現調節意圖,一旦國家頒布了調節經濟的指令、命令和條例,一切經濟活動都必須進行,不能自由選擇。 這種調控手段直接作用於調控物件,可以比較快地達到預定的目標效果。
3.執行物件不同。 實施經濟手段的主體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國家執行法律手段的機關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是唯一執行行政手段的機關。
第四,地位不同。 巨集觀調控主要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基礎,行政手段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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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調控手段:國家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達到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a 經濟手段。 它是國家通過運用經濟政策和計畫,通過調整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調節經濟活動的措施。 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國家巨集觀調控中最常用的經濟手段。
此外,巨集觀調控也可以通過制定和實施經濟計畫和計畫來實現。
b 法律手段。 它是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經濟和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一種手段。 一方面,國家通過經濟立法規範經濟活動參與者的行為。
另一方面,國家通過經濟司法活動打擊各種經濟違法犯罪。
c 行政手段。 它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性命令、指令、法規和其他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一種手段。
總之,國家的巨集觀調控要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基礎,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有利於科學發展的巨集觀調控體系,充分發揮巨集觀調控手段的整體功能。
首先,要區分經濟、法律、行政三個概念。 二是區分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經濟工具是國家通過經濟利益和通過實施經濟政策和計畫進行調整來影響和規範社會經濟活動而採取的措施。
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實施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和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章等行政措施對經濟進行調控和管理的手段。
答老師:青木雲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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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手段 – 最重要的手段,包括:
1)經濟規劃。
例如,中國的五年發展計畫和國民經濟發展十年計畫。
2)經濟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產業政策。
一般而言,是間接調控,通過調整經濟利益來調節市場供求,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 (觸及市場參與者利益,規範和引導市場參與者經濟活動的經濟手段)。
2.法律手段。
國家制定和實施法律法規,包括經濟立法、經濟正義和法律監督。
1)經濟立法,制定法律:
例如,國家頒布了《個人所得稅法》。
2)經濟正義:適用法律:
例如,打擊虛假廣告和侵犯智財權的行為。
3)法律監督:
例如,根據《食品安全責任法》,食品行業要接受安全檢查。
3.行政手段。
是指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章、禁止、整改、查封、扣押、檢查、監督、審批、行政許可等行政措施,對經濟進行調控管理。
它通常是直接監管和強制性的。
例如,房地產監管政策、買賣限制; 下令關閉汙染嚴重的小型煤窯等; 國家旅遊局規定,第11週內,所有旅遊景區未經授權不得漲價。
在事業單位的審查中,巨集觀調控手段以通俗考核為主,結合案例考核所體現的手段,區分主要考核。 因此,考生應重點了解這些知識的掌握情況,並根據材料選擇符合要求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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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退稅政策。 國外巨集觀調控目標通常包括促進經濟增長、維持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和維持基本國際收支。
1.經濟手段。
這是指在自覺依賴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 經濟槓桿是巨集觀經濟調節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稅收、信貸、工資等,通過宣傳,達到調節和控制的目的。
2.法律手段。
這是指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利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規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個人成員的合法權益; 要調整各經濟組織的橫向和縱向關係,確保經濟執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正義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 經濟立法主要是立法機關為保護市場主體的權益而制定的; 經濟司法主要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制度和程式起訴、審判經濟案件,維護市場秩序,懲處經濟犯罪的活動。
3.行政手段。
這是依靠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性命令、指示、規章等行政手段來規範經濟活動,以達到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行政手段是權威的、縱向的、無償的、有效的。 社會主義巨集觀經濟調控還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
由於計畫手段和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存在一定的侷限性,如計畫手段相對穩定,無法靈活調節經濟活動; 經濟工具是短期的、滯後的,其監管後果是不確定的。
當計畫和經濟手段的調節無效時,只能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 特別是當國民經濟主要比重失衡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進行調節,就能更快地扭轉失控的局面,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 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的手段,不能被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從實際出發的基礎上加以運用。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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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律分析:巨集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資金塊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了經濟立法,完善了巨集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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