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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導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承擔負責本單位會計行為的主體的責任;
2.會計賬簿必須依法設定,有責任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3.負責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4.組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等人員嚴格遵守會計法規定,依法進行會計核算,落實會計監督職責;
5.負責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蓋章,確保其真實完整;
6.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確保責任有效落實;
7.支援和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指示、教唆、強迫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8.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提交的書面報告或作出處理決策及時答覆的責任;
9.如實向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資訊及相關資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表明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責任;
10.對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開展的會計工作,承擔接受監督檢查的責任,如實提供會計資訊和有關資訊,不得拒絕、隱瞞、虛假報告;
11.依法聘任具有會計資格的會計人員,指派合格的會計機構負責人,完善會計機構,加強會計人員教育培訓責任。
12.對業績顯著的會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會計違法行為的會計人員,不予追究報復責任。
13.負責依法辦理會計工作移交和會計檔案保管;
單位負責人違反上述法定會計責任的,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員:一類是單位法定代表人,即依法代表法人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國有工業企業董事(經理)、公司企業董事長等。 國家機關最高行政官員;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如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等。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不是指專門負責經營和管理事務的負責人,如公司企業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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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是負責單位會計行為的主體,抓住了問題的癥結所在。
單位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負責本單位的一切事務,包括會計事務。 在實際的會計工作中,因為過去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人員都被視為會計責任的主體,甚至會計人員也被賦予了“雙重身份”,實際上存在多個主體,沒有人負責。 如果乙個單位因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而被追究責任,該單位負責人往往以“會計人員負責會計和會計監督,報表由會計人員編制,所以我不懂會計,我不負責”為由推脫; 會計們常常感到委屈和困惑,心想:“領導讓我這樣準備報告,我為什麼要承擔責任?
這說明原有的會計責任制是不科學、不現實的。
從財務部門對會計工作的檢查來看,虛假賬目會計違法行為的原因很多,既有監督不力、制度不完善等外部原因,也有會計人員素質低下、約束機制不完善等內部原因,但內部原因更為突出。 偽造賬目等許多問題,要麼是單位負責人的指示、指示、脅迫造成的,要麼是單位負責人過去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疏忽造成的。 如果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未經單位負責人同意或默許,就不會出現其他人員擅自偽造賬目、偽造虛假會計資料等問題。
從虛假賬目和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典型案例來看,單位負責人對產生非法會計行為的關鍵因素進行指示、教唆、強制,這些單位的負責人雖然對具體的會計技術問題不是很熟悉,但對影響損益的“關鍵環節”, 調整盈虧的“關鍵技術”可以自由使用。因此,單位負責人以“不懂會計”為由推卸法律賦予的責任,這在道理上是沒有道理的,不符合實際情況。
從相關的外國公司和會計法規來看,公司提供的財務和會計報告也被規定為公司管理部門的責任。 單位負責人應當對單位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符合國際慣例。
因此,強調單位負責人是負責會計核算的主體,有利於規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會計秩序混亂等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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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財務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具體承擔以下責任:
1、編制財務報表、經營活動報告書及**;
2. 監督財務細節,確保符合法律要求; 3. 監督財務報告和預算的員工;
4、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尋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場動向,尋找機會拓展或收購其他公司; 6. 幫助管理層做出財務決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五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師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示、指示、強迫會計機構、會計師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或者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的會計人員進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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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1、編制財務報表、經營活動報告書及**; 2. 監督財務細節,確保符合法律要求; 3. 監督財務報告和預算的員工; 4、審核公司財務報告,尋找降低成本的方法; 5、分析市場動向,尋找機會拓展或收購其他公司; 6. 幫助管理層做出財務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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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梁曉菊)簽字蓋章,並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核算報告真實、完整。
本單位財務負責人應當確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本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通知。 縣級以上人民財政部門應當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橡木票據的肇事者進行公告和批評。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予以撤銷。 >>>More
我猜你是拿會計財務法規和職業道德來說的,其實很簡單,會計主管只是在企業裡有會計機構,但不是所有的公司和企業都設立會計機構,而是有會計部門,如果沒有會計機構,那麼會計部門就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 如果有,會計主管,其實權利是一樣的,單位的負責人當然是CEO或者董事長。
當然,他是有責任的,作為企業的負責人,他連這種事情都解決不了,應該被追究責任。 我認為該單位總體上應該被追究責任,如果談判不通,就會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