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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1、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夫妻雙方應當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夫妻關係。
2、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檔案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
5、雙方近期兩張一寸裸頭照;
6.離婚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向,並載明在子女撫養費和教育、對有困難的配偶一方的經濟援助、財產、債務等方面作出適當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人出具離婚證,並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係。
4.離婚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收費標準:生產成本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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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與民政局協商離婚或向法院起訴離婚,結婚證是法律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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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如果協議沒有履行,你只能起訴法院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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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只會在感情上有裂痕,並不和諧。
但參與財產分割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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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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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無事實婚姻的法律理論,取得結婚證就有婚姻關係,沒有結婚證的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婚姻關係。 要確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規定1994年2月以前,兩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尚未取得結婚證,這樣才構成事實婚姻。 我國現行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
事實婚姻本身就是非法婚姻,是未經法律程式和國家法定機關批准而建立的婚姻關係。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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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構成事實婚姻,雙方可以選擇申請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也可以直接起訴法院離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子女的監護權, 子女撫養費和其他問題。
1、離婚的程式和程式如下: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申請時應持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雙方檔案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
3.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
4. 簽發離婚證。
2、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檔案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單位、村(居)委會出具的調解改造函;
4、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
5、雙方近期兩張一寸裸頭照;
6.離婚協議。 協議應當明確雙方離婚意向,並載明對子女撫養和教育、配偶一方的經濟援助、財產和債務等方面已作出適當安排,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書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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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離婚則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1994年2月1日前已達到結婚實質條件的,離婚按普通婚姻直接辦理; 1994年2月1日以後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前通知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視為解除同居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重新申請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依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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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則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More
在事實婚姻的情況下,男女可以通過訴訟解除事實婚姻,並要求法院處理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費的問題。 在同居關係的情況下,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係,並在同居期間協商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費。 未婚的男女通過同居形成事實上的婚姻或同居關係。 >>>More
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時,不能僅憑戶口簿和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還需要提供身份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More
結婚證遺失的,可以辦理離婚手續,遺失乙份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的結婚證均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