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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就不需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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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結婚證是用來證明婚姻存在的最直接的證據。 如果提起訴訟離婚,但沒有結婚證,只要有其他材料可以證明婚姻關係的存在,也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具體來說,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從未辦理過離婚登記的,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婚姻存續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1994年2月1日以後夫妻同居,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應當先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登記結婚,再提起離婚訴訟;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由人民法院作為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二,如果您已經登記結婚,但遺失或損壞了結婚證,您可以提出離婚:首先,您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 其次,他們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
第三,婚姻登記檔案可以從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和複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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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雙方根本沒有辦理結婚證,不符合國家認定事實婚姻的標準,而且兩人不是夫妻,沒有離婚,只有分手協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滿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同居,符合“結婚條件”的雙方不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他們的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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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的婚姻屬於非法同居關係,無需辦理離婚手續,雙方可直接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1、法院可以強制解除同居關係嗎?
當事人解除同居關係的請求一般不被法院受理,但當事人解除同居關係的請求是“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法的解釋(一)》第三條規定,盲人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是否存在確認合同無效、撤銷合同的反覆訴訟?
確認合同無效和撤銷合同的第一款不是重複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者判決生效後再次提起訴訟,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訴訟:(一)後訴當事人與前一訴訟當事人相同; (二)在訴標的與在訴標的相同; (三)後訴的主張與在訴的主張相同,或者後訴的訴求實質上否定了在訴的判決。
當事人屢次提起訴訟的,裁定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違法同居是否違法?
非法同居原則上不違法,但如果一方已婚,雙方夫妻同居,涉嫌重婚,可能觸犯刑法。 如果一男一女想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他們可以自然而然地分開。 當事人因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訴訟。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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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素:
1. 一男一女(即一男一女以持續和穩定的方式生活在一起)在1994年2月1日之前開始同居。
2.以夫妻的名義進行同居。
3.同居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達到同居時結婚的實質性條件。
2.所謂婚姻的實質要素,是一男一女建立婚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包括:
1. 雙方均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2、雙方均願意結婚;
(三)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4. 不要患上任何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3、夫妻雙方結婚證遺失的,可憑身份證、戶口本到夫妻一方登記地民政部門出具書面說明情況,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方可辦理離婚手續。
《民政部關於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五)配偶或者申請離婚登記的人在辦理結婚證時遺失乙份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憑另乙份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的結婚證均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結婚登記檔案或結婚登記記錄證明辦理離婚登記。 當事人應當對遺失結婚證作出書面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備案。
申請離婚登記的一方提供的結婚證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戶口簿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4.沒有結婚證的結婚和離婚法。
因為雙方根本沒有申領結婚證,不符合國家認定事實婚姻的標準,而且兩人不是夫妻,沒有離婚,只有分手的協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未達到結婚年齡的公民夫妻同居,符合結婚條件的一方不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5. 沒有結婚證結婚合法嗎?
事實婚姻的形成特徵: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一男一女是否將對方視為配偶,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姻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事實婚姻中的一男一女是公開的夫妻。
也就是說,他們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在一起,並得到周圍人的認可。 也就是說,不僅內部應該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而且外部形式上也應該有社會承認的夫妻身份; 事實婚姻當事人不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不符合法定的婚姻登記條件。 在中國,無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沒有登記結婚的,都不是合法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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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婚姻法》的規定,討論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
雙方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號碼、雙方登記結婚的年份、婚後是否有子女、孩子出生日期、夫妻關係已經破裂,沒有和解的可能,經雙方協議達成以下意見。
子女撫養費問題。
婚姻財產的分配,如存款、房地產、債務等。
該協議一式三份,由夫妻雙方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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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沒有法院可以解決子女撫養費問題,雙方都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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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同居至今,是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取得證照,也是夫妻。 如果兩人過不去,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 1994年2月1日以後,如果沒有證明,他們就不是夫妻。
如果兩人不能相處,法院會將其視為解除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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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
2.無結婚證提起離婚的,依照法律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另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起訴法院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按事實婚姻辦理。
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於2月1日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
因此,如果不是事實婚姻,那麼:
1、由於沒有結婚證,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任意解除,不存在離婚問題。 財產糾紛和子女撫養費問題可以在法庭上起訴。
2、已具備結婚登記所需條件,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會告知您,應在案件受理前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補發,則從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之時起承認夫妻關係,將作為離婚訴訟處理; 如果不補發,法院將視同居關係解除。
老人認為,在解除同居關係之前,他不應該輕易再婚,以免引起重婚的嫌疑。 子女撫養費、共同財產分割和解除同居關係都需要協議或訴訟,最好的方法是通過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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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而言,這是法律上的事實婚姻,你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提出離婚,只要雙方同意,法院會為你安排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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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沒登記結婚,就住在一起,沒有離婚的問題,只要分居,既然不想要任何財產,那就簡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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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反映的是事實婚姻,這是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婚姻。 既然你什麼都不想要,就沒有必要離婚。
由於你們的婚姻關係沒有任何經濟糾紛,所以直接分居是件好事。 但作為局外人,我還是要勸大家,17年的感情不是那麼容易放棄的。 我希望你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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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經結婚10年了。 有兩個兒子。 沒有結婚證。 她現在走了。 對不起。 我應該如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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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就沒有滋擾的婚姻關係,同時又不受法律保護,來去自如,誰來撫養孩子,這兩個人就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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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是馬賽家事律師事務所男律師對《離婚時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回應 “法律問題都有詳細的解答,**解釋說,如果離婚時沒有結婚證,首先吵鬧的模特要區分自己是沒有拿到結婚證還是拿到結婚證,因為外界因素找不到結婚證,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
如果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則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More
如果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則有兩種情況:一是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視為事實婚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