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親有很大的優勢。
-
法律分析:在夫妻離婚、爭奪子女撫養權的案件中,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夫妻雙方可以就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談判,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經濟情況作出公正的判決, 生育力、生長環境等實際情況。但是,對於未滿兩歲的兒童,應遵循母親直接監護的原則,並應尊重年滿八歲的兒童的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失。 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無論子女是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時,未滿兩歲的子女由其母親直接撫養。 對年滿二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作出判決。 兒童年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約定由父親直接撫養未滿二周歲的子女,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46條.
年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贍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撫養父母一方:
1)因其他原因做過絕育手術或者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長期與他們生活在一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父母有其他子女;
4)由於有利於孩子的成長,不適合孩子與孩子一起生活,但對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無法治癒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情況。
第47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獨居多年,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孫子女, 父母直接撫養子女可被視為優先條件。
第48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同意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第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變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與子女同住的父母因嚴重疾病或殘疾,不能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同住一方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或虐待子女,或與子女同住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真正不利影響的;
3)年滿8周歲,願意與有能力撫養他的另一方父母同住的孩子;
4)有其他正當理由進行更改。
祖父母的撫養權只有在孩子的父母雙方都已死亡或無法撫養的前提下才能獲得。 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還活著並願意撫養孩子,孩子的祖父母就不能監護孩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 >>>More
首先,根據《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的,應當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