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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第4款規定,“一方專用的日用品,應為配偶一方的財產。 ”
存續期間,哪些日用品屬於一方專用,是確定配偶一方財產的主要內容之一,所謂一方專用的日用品,是指一方在夫妻日常生活中購買的日用品或者不方便或者不適合另一方使用的日用品聚會在日常生活中,具體來說,大致包括以下內容:
1、僅限於日常生活的物品是指夫妻雙方日常生活中需要的物品,一般不是指不動產、存款或無形財產,但不包括為職業需要而購買的膝上型電腦、交通工具等。
2、不屬於貴重財產、非貴重財產的日用品,如鞋子、帽子、衣服,以及一些價值不高的書籍、手機、特殊飾品、飾品等。
(3) 僅限於擁有所有權的配偶獨有的物品,即配偶一方獨有的財產。
4.僅限於為一方一人的利益而使用的日用品,如化妝品,但一方使用和家庭生活共同使用的除外,如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包含在一方特殊生活用品中的洗衣機、吸塵器。
5.夫妻雙方約定的、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確定哪些物品屬於配偶一方,應基於財產的價值和使用者的利益,而不僅僅是商品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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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僅限於擁有所有權的配偶獨有的物品,即配偶一方獨有的財產。
2、不值錢、不屬於貴重財產的日用品,如鞋子、帽子、衣服,以及一些價值不高的書籍、手機、特殊飾品、飾品等。
3、限定日用品是指夫妻雙方日常生活中需要的物品,房屋、存款、無形財產等不動產不屬於個人必需品。 為專業需要而購買的膝上型電腦和交通工具,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是否為個人生活用品。
4、夫妻雙方約定的、一方專用的日用品。
5.日用品僅限於一方單獨使用,如化妝品等,但一方使用和家庭生活共享服務,如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包含在一方特殊生活用品中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當事人婚前財產之一的亂七八糟的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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