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規定你辭職後五年內不得加入另一家公司,這公平嗎?

發布 社會 2024-05-04
32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對於某些人來說,這種情況可能會持續兩年。

    在這項規定之後,公司必須給予一些經濟補償。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金額,法院可以起訴公司給予,但該協議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財權有關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支付報酬。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區、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但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按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數月,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三十八條 雙方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未支付三個月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不妨礙限制期間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競業限制協議終止時,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按照約定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這是乙份競業限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你簽訂了這樣的協議,公司應該給你一定的賠償,如果你覺得協議不公平,可以申訴。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合同規定,辭職後五年內不准加盟其他公司,這並不不公平,因為有些行業競爭激烈,同行之間必須做好技術保密。 但是,本合同中將有補償協議。 所以只要你籤了合同,你就要按照合同行事,這沒有什麼不公平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非法。 這是一項競業限制,僅限於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有義務保密的人員。 對與生產、銷售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人員,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限制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合同中有這樣的規定當然是公平的。 一般來說,只要有這樣乙份禁止性的合同。 公司應向對方支付賠償費。 如果沒有報銷費用,那麼合同似乎是公平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合同規定,辭職後五年內不准加盟其他公司,這不公平也不公平,有那條路的規矩,除了遵守紀律、守法之外,既然已經簽訂了合同,就必須遵守行為準則。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我覺得這很不公平,但既然你選擇了這份工作,你就同意了這個規則,所以你只能遵守合同的條款。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這似乎是非法的。 5年太長了,競業限制合同法不超過3年,而且需要每月定期給予競業限制補償,上海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補償不得低於工資的30%,但不知道提問者所在地區是否有相關規定。 提問者需要提供他們的地區才能確定。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這是不合法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為兩年,需要支付賠償金,如果不支付,則不能遵守此規定。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合同規定,辭職後五年內不得加入同行業的另一家公司,這樣的合同當然是不公平的。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這是乙個競爭條款,所以沒有什麼不公平的,你可以拿到合同,你可以仔細閱讀合同的條款,如果你認為它不能接受,那麼你可以拒絕簽署合同。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種規定讓人感覺不公平、不合理,但前提是,你當時加入公司的時候,為什麼明知不公平就籤了那份合同? 既然你已經簽訂了合同,你就應該遵守它,否則你就違法了。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辭職後五年內,不允許與其他公司談論同行。 當然,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勞動法中的這些規定當然是非法的。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您好,雖然公司的規定不公平,但合同中已經明確規定,公司也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希望員工頻繁跳槽到競爭對手公司。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您不是雇主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那麼勞動合同的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即使雙方簽字蓋章,也是無效的。

    如您屬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商定競業限制,但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實際約定超過兩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在勞動者辭職後兩年以內的競業限制期間,原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限制補償金的,不得免除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金。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對於這種情況,我覺得合同一定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說,這份工作是我自己選擇的,我能做到,我不能做,這是我的自由,他說這句話,一定是怕自己的客戶拉到別的公司,才會有這份合同。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如果你覺得不公平,那就不同意,如果你籤了合同,就意味著你同意了條款,不管公平與否,那麼你都必須遵守合同的規定,如果你覺得不公平,你可以拒絕簽字、修改再簽字。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它主要涉及對企業具有機密性質的事項,這也是公平和可以理解的。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這是乙份商業保密協議,既然是簽訂的合同,就應該遵守,當然,合同裡應該規定有相應的賠償費,如果沒有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這是乙個競業禁止條款,這是可能的,但是他們是否規定在五年期間您將按月獲得補償,如果沒有補償,那麼就沒有必要遵守協議。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規定五年內不允許你加入同行業的其他公司是否公平? 我認為這不公平,因為我已經實習了,所以我進入哪家公司並不重要。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看看職位的性質。 這是競業限制協議,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而言,勞動者應按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30%支付月度經濟補償,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履行勞動合同的地點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合同規定辭職後五年內不准加入其他公司,這是防止同行業競爭的行業慣例,這公平嗎?

  24.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與同一家公司簽訂五年辭職合同是不公平的。

  25.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這個協議在很多行業都有,如果你不加入另一家公司,你以前的公司會補償你,如果他們不給你,你可以加入另一家公司。

  26.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如果你籤了競業限制協議,你會得到補償,一般很少籤5年,大部分在1到2年之間,籤這麼長時間就意味著你要支付大量的補償金

  27.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一般來說,對於一些特殊職位,可以約定競業限制,但這是乙份單獨的合同,需要簽訂並支付補償金。

  28.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這取決於行業。

    有些行業可以做到這一點。 因為可能涉及公司的利益。

  29.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合同,通過協商一致,決定,必須遵守,否則不會確定。

  30.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結論:不合法。

    分析:1、三年內不能在同一行業工作,違反《勞動合同法》。

    2、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是兩回事,保密協議不能約束員工離職後從事相同或類似行業,禁止協議可以約束員工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行業, 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原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需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且遣散費標準由雙方約定,雙方在禁止協議中約定。

  31.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總結。 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後兩年內不從事同行業公司屬於競業限制協議,需要在勞動合同或解除合同中明確規定,且應合理。

    同時,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共利益。

    你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後兩年內不從事同行業公司屬於競業限制協議,需要在勞動合同或解除合同中明確規定,且應合理。 同時,競業限制協議的簽訂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共利益。

    延展補充:競業限制協議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勞動合同中,限制勞動者在離開本用人單位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與競爭者從事僱傭活動的協議。 競業禁止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原職業介紹所的商業秘密和客戶資源,但也有一定的限制,因此在簽署時要特別注意條款的合理性,以免過度限制和侵犯員工權益。

    同時,在執行馬鈴薯的過程中,如果發現雙方違反協議,申報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32.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總結。 親吻<>

    我們很樂意為您解答。 <>

    辭職後與公司簽訂兩年內不從事同行業合同是合理的,公司與員工需簽訂書面競業限制協議,明確離職後限制從事同一行業工作的員工的期限、地區和範圍。

    與公司簽訂合同,離職後兩年內不從事同行業。

    親吻<>

    我們很樂意為您解答。 <>

    離職後兩年內與公司簽訂合同不從事同行業,需簽訂公司與員工優足分公司書面競業限制協議,明確員工辭職後不得從事同一行業的期限、地區和範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有關的保密事項進行保密。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與勞動者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後,用人單位可以在競業限制期間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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