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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稱原則又稱罪刑相稱原則,是指罪與刑相稱原則,是指“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犯罪和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有關”。
適應。 也就是說,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確定懲罰的嚴重程度。 重罪重刑,輕罪輕判輕。
首先,刑罰的性質和力度應當與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相適應。 這種精神反映在立法和《刑法》的分項條款中。
在確定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罰時,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刑事責任確定法定刑罰。 犯罪形式多樣,危害可輕可重,因此在立法時,各項法律規定應統一、均衡,對重罪的刑罰不能輕於輕罪,對輕罪的刑罰也不能重於重罪;其次,在確定刑法總則中某些情形的處理原則時,還必須貫徹罪刑相稱原則。 比如預備犯、未遂犯、緩刑犯處理原則,自願投案、立功、累犯處理原則,數罪併罰原則,都是罪罰相稱原則的體現。
其次,處罰的性質和力度應當與刑事責任的輕重相適應。在確定對具體罪行的處罰時,不僅要考慮罪行本身的嚴重性,還要考慮罪犯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 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實際上是乙個綜合評價指標,它不是簡單地指犯罪行為可以衡量和確定的某種有害結果,而是犯罪的客觀、主觀和主觀因素的結合。
在刑事立法中,對各種具體罪行規定了一定範圍的法定刑罰,以便司法機關在適用時可以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作出選擇。 影響刑事責任輕重的主要因素有:行為的性質、行為方式、行為的後果、行為的原因、犯罪的形式、動機和目的。
負有刑事責任的人被判刑時,處罰的輕重不得超過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程度。
意義。 貫徹罪罰相稱原則,對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刑法貫徹罪刑相稱原則,能夠協調各項罪罰之間的關係,確定刑法打擊的鋒芒和重點,起到震懾犯罪、預防犯罪的作用。 其次,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貫徹罪刑相稱原則,可以防止刑事審判中的刑罰不平衡,既能有效懲治犯罪,又能防止社會不穩定分子藐視法律,從而達到刑事處罰專防、一般防範的目的。
罪罰比例原則是指重罪的量刑要重,輕罪的量刑原則要輕,各法律條文之間的量刑原則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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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比例原則,又稱罪刑比例原則,罪罰比例原則或犯罪比例原則。 該原則是指刑罰的嚴厲程度,應當與犯罪人所犯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 也就是說,刑罰的輕重是根據犯罪的畝數來確定的。
較重罪行的刑罰較重,較輕罪行的刑罰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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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與罰比例原則、罪與罰比例原則,是刑法定罪量刑時遵循的最基本原則。 又稱罪刑平衡原則和罪刑相稱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刑罰的輕重,應指模仿規則與犯罪輕重相稱的事實。
法律分析刑事責任和刑罰比例原則的含義是:法院還應當對人判處相稱的刑罰,使嚴重罪的刑罰重,輕罪的刑罰輕,刑罰與犯罪相稱,刑罰與犯罪相稱;在分析犯罪的嚴重程度和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時,既要看犯罪的客觀危害性,又要考慮犯罪人的主觀惡意和人身危險性,把握犯罪綜合體現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各項因素, 從而確定刑事責任的程度,並適用相應嚴厲的處罰。由此可見,刑罰的輕重不僅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稱,而且與犯罪分子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稱,即通過刑事責任的中介進行犯罪與刑罰的調整。
相應懲治犯罪是一種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感的法律思維,是由犯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根據這一原則,刑法適用時,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人犯罪的性質、犯罪情節和對人身的危險性有機結合起來。 罪刑相稱原則,要貫徹到刑罰的準備、量刑和執行的方方面面。
事實上,刑罰相稱性原則是指刑罰不應是重罪,而應是輕判。 但是,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甚至犯罪原因可以原諒的犯罪,量刑時量刑有些偏重。 例如,在社會生活中引起熱議的羞辱母親殺人案中,一審量刑明顯違反了刑事責任和刑罰比例原則,二審判決與一審相比有較多的矯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的犯罪和犯罪分子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未經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並暫時扣押或者拘留十五日以下。 根據2011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次修訂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在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的;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被吊銷、暫予拘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人;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不構成犯罪; 機動車行駛超過限速的50%;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強迫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不構成犯罪的; 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過,不聽勸阻的; 故意破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有害後果,但不構成犯罪的;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More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標的物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是保險理賠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換言之,被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才能構成保險賠償的條件。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