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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違約金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金額。
根據合同的種類和違約的形式,違約責任的數額也應適當,配套的《合同法》行政法規也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違約金既是補償性的,也是懲罰性的。
滯納金是在規定的付款期限之後向付款人徵收的一種懲罰性款項,一般根據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一定比例的應付款金額。
滯納金的含義是,如果貸款到期或按時還款,未按時還款或還款,將按照相關規定收取一定的罰金,如貸款到期未按時還款,銀行將按規定利息收取20%的罰息; 10日應繳納的稅款未按時繳納的,稅務部門將按規定每天收取應繳稅款的5/10,000滯納金; 比如**費,現在的**費應該在下乙個期間結束前支付,也就是說,3月份的**費最遲應該在4月30日之前支付,如果在4月30日之前沒有支付,那麼電信部門將從5月1日起按照3月份應繳納的**費的3%收取滯納金(各地標準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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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意義。
違約金一般用於合同中,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對合同約定的事項不悔改,並按照合同約定向遭受損失的一方支付。 違約金一般在合同中約定,金額固定。
滯納金一般用於行政處罰,來源於其他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
兩者的本質、內容、形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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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一種違約金,是合同約定的一方違反合同時支付給非違約方的款項。
違約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延遲付款、延遲交付貨物、交付貨物不遵守合同等。
合同中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因應按時支付貨幣的一方未能支付給另一方的違約金。
合同中的滯納金和行政貢獻(例如稅收)的性質不同,不應混淆。
**未繳費和電費的滯納金也是一種違約金,因為我們與電信和電力公司有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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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逾期繳納金屬”的概念是國家行政部門因行政相對人違反國家規定的稅費等法律規定的繳納義務,發生在行政關係不平等主體之間而依法採取的懲罰措施; 清算金屬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而向另一方支付賠償金的義務,這種義務發生在民事關係的平等主體之間。 損害賠償。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與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相等。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由此可見,違約金是對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違約金的金額相當於對方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一方違約責任與另一方遭受的損失相等。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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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一方當事人明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等違約責任, 更換、返工、退貨、降價或報酬。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 滯納金主要是未及時付款時的滯納金,也是一種違約金。 違約金和滯納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但可以由法院調整得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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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金和滯納金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金屬逾期支付是行政法中的乙個概念。
2、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強制性罰金不同,滯納金是法定的,而違約金則不是。
3、違約金和滯納金的標的不一致,滯納金發生在行政關係不平等的主體之間。
1、如何在合同中約定交接手費和滯納金。
合同中沒有逾期付款的規定,行政法體系中金屬逾期付款的概念是國家行政部門因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付款義務(如稅收、 工商管理費等),這是國家強制性的。在民事合同中,違約金應為違約金,違約金是對損失的賠償。
2、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認定為違約金。
合同規定,逾期支付的罰金可以認定為違約金。 違約是指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法直接支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違約金具有保證債務履行的作用,也具有懲罰違約方、補償無過錯方損失的作用。
滯納金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不能代為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應當根據義務人的遲延期限,按日不間斷地支付新的債務,促使義務人盡快履行義務, 也就是說,執行罰款,也稱為滯納金。滯納金是法定的、強制性的和固定的。
3. 如果我不支付物業管理費,我可以不支付滯納金嗎?
還行。 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收取滯納金,但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支付違約金。 滯納金是指因未在納稅期限內繳納稅款或未按還款期限償還貸款,將逾期金額的一定百分比加上逾期繳納的天數,是稅務機關或債權人對逾期方施加的措施。
滯納金是法定的、強制性的和懲罰性的。 所謂法定性質,是指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款項,個人等企業團體無權私下設立制度,是指滯納金的收取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常申石違約金低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於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當事人約定遲延履行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也應當履行債務。
拖欠的居民將收取每天1/1000的滯納金,未滿1元的居民將收取1元。 但是,只要我們的電費用完了,馬上就會停電,根本不會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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