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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合作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 著作權由共同作者共享,不參與創作者不能成為共同作者。
構成共同作者的要素首先是主觀上的共同創造意願,客觀上是共同行為的共同創造。
2.一本書的方方面面都有主編、主編和作者,我們說這種情況一般是由某出版社或主編領導和組織的,首先他們有共同的合作意願,客觀上是共同完成了一本書的編纂。 它應該構成合作作品並共享版權。
3.因此,主編是否享有版權取決於主編所做的工作。
4.首先,如果主編只是乙個協調員和筆名,我認為,如果他不參與實質性的創造性工作,即使他是主編,他仍然不享有版權。
5.其次,如果主編構建了整部作品的框架,並參與了整部作品的創作,那麼主編當然享有這部作品的著作權。 但是,如果主編參與了一章的寫作,那麼主編是否對整本書擁有版權?
我認為在現實中,主編會享有整部作品的版權,因為在正常情況下,主編是本領域的人,他的影響力可能比作品中的其他編輯更大,所以他“自然”享有整部作品的版權。 但實際上,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主編只擁有他所寫的章節的版權,除非主編在作品其他章節的寫作中也發揮了創造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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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
第十一條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願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的作品,視為作者。
第十三條 兩人以上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共同作者共同享有。 那些不參與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著者。
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單獨享有各自創作部分的著作權,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的整體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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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創作並完成了一部史學學術著作,B經A許可改編為歷史著作。 丙將乙出版的中文簡體中文譯成爾文,並在新疆出版。 在這方面,以下陳述是正確的( )。
a.C的脊柱被認為是非侵權和合理使用的。
b.投訴人的行為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權。
答案分析]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版的漢字和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在中國境內出版發行,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p85)
本題知識要點: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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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作作品的著作權。
對於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單獨享有對方創作的部分的著作權,但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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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創作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兩個人。
如果兩個人之間存在分工,例如,某些章節由乙個人創作,而另一些章節由另乙個人創作,則作品可以分割,作者獨自擁有他創作的部分的版權。 但是,如果乙個**是完整的合作作品,則在版權所有者被分割時,其他被分割的著作權人的權利不應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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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創作過程中有明確的分工,則獨立創作的部分的版權歸創作者所有,共同創作的部分仍屬於兩個人。 在處理版權問題時,任何一方的行為和決定不得損害或影響他人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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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A 和 B 共同創作了乙個長 **,那麼版權應該是 A 和 B。 如果有分工,那麼誰負責該部分就是誰的版權,或者兩個人可以討論並最終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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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它們都有共同的版權。 A和B共同完成本作品不可缺少,他們都可以享有版權。 他們可能會在完成**之前討論版權問題,也許有五五點,對吧?
不可能,這一章越寫越不可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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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創造,無論哪一部分版權屬於陳和吳,因為整體**是乙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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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版權與專利的不同之處在於,它從作品創作的那一刻起就自然而然地產生了相應的版權。 這個問題很複雜,在“作品產生”的那一刻是什麼時候? 此時此刻,誰創作了這件作品?
這兩個問題說起來容易,但提供完整的證據就比較麻煩了。 這也是維權面臨的第乙個門檻,即原創性證明問題。 另乙個門檻是法醫問題。
雖然網際網絡上的盜版內容很容易被發現,但獲取盜版證據是另一回事。 這個證據絕不是頁面截圖那麼簡單,而是為了保證取證方式的公平性和取證結果的有效性。 毋庸置疑,時間長、工藝複雜、成本高是不言而喻的。
這兩個高門檻讓很多維權人士望而卻步,即使做到了,也要面對後續訴訟、索賠等一系列複雜的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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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必須談判,如果談判失敗,雙方都不同意,整體不能分開。 另一方的著作權可以通過買斷等交易獲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放棄著作權。 有必要建立付費或免費的版權轉讓合同。
非專業人士這麼認為)。
雙方都必須談判,如果談判失敗,雙方都不同意,整體不能分開。 另一方的著作權可以通過買斷等交易獲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放棄著作權。 有必要建立付費或免費的版權轉讓合同。
非專業人士這麼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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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甲乙共同創作的長篇小說,陳和吳當然是共同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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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兩個人是怎麼商定的,如果事先說海市蜃樓是共同創造的,那麼版權就是共同創造,如果有乙個劃分i,各自有自己的章節,那麼每個人都擁有每個負面章節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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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創作作品的著作權為共同所有。 除非其中一人自願放棄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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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創作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兩人共同創作的作品均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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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吳對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因為這是A和B兩個人創造的,所以與陳和吳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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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歸雙方所有,其中有分工的章節分別屬於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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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創作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兩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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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作品的共同創作,版權屬於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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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他們兩個人共同擁有的,在這裡問這個問題是不是有點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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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根據雙方的陳述和證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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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都是這樣,需要認證,所以要做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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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財權諮詢方面,最好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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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張某的律師,我會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保護張某的合法權益:起訴某出版社和香港某圖書公司,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並道歉; 或向法院起訴某出版社,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道歉,並同意某香港圖書公司繼續發行和**,但應向張某支付報酬。 原因:
合同期滿後,出版權即告終止,即使合同期限未滿,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出版社無權轉讓作者許可的出版權; 香港某圖書公司未經張某許可或合法轉讓許可,以圖書形式出版圖書,並在雜誌上*****,侵犯了張某的複製權和發行權。
其實這是你自己的問題,因為你對自己沒有信心,你的話沒有存在感,沒有存在的意義,你說的和他們說的不一樣,所以你不能總是插嘴,這個時候你應該先想想他們在說什麼,他們要往哪個方向講,或者你可以換個話題, 你的聲音大一點,硬一點,他們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