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被判處拘役,會先下令治安拘留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刑事拘留前不設公安拘留,只要符合刑事拘留條件,就辦理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犯罪分子、主要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羈押: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您好,不一定,請及時聯絡委託律師尋求幫助。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一般不然,刑事拘留與行政拘留完全不同,前者是刑事強制措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後者是懲罰的結果,適用於輕微違法行為。 除非犯罪嫌疑人既有犯罪行為又有違法行為,一般不會被行政拘留後刑事拘留(也有特殊情況,比如最近的“百城禁毒”期間,如果吸毒者被抓到少量毒品,那麼會進行行政拘留,然後進行刑事拘留,以完成兩個數字指標。 然而,這是罕見和罕見的。 )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羈押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前拘留: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嫌疑。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我能早點從治安拘留中解脫出來嗎? 最長行政拘留15日,看守所提供食飲,不會被欺負,除非有合法情況,否則不會提前釋放。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看守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在押人員提供食飲,尊重在押人員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九條 看守所發現被羈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羈押決定機關作出停止羈押的決定:(一)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傳染病,需要隔離的**; (二)情節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三條 被羈押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看守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作懺悔宣告或者使用警械:

    (一)大聲喧嘩、打架鬥毆、打架鬥毆;(二)毆打、欺凌他人的;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四)蓄意逃跑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 人民警察在看守所內對被拘留者使用警用裝備,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准,並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其他資訊:

    羈押不予羈押或者提前釋放的情形:(一)精神病、傳染病,需要隔離的;(二)情節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不能自理的;(四)因病離院,短期內不能出院的。 以上是關於安全拘留可以提前出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公安居住地不能提前釋放,除非個人患有嚴重疾病或當事人不滿並提出復議,公安機關認為復議合法,將解除行政拘留措施。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又稱行政拘留。

    期限超過 1 天且少於 15 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山堰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行政拘留不會危害社會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由被處罰人或者準備出遊人員的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保證人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或者繳納行政拘留每天200元的保證金。

    《看守所條例》第十九條:看守所發現被羈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羈押決定機關作出停止羈押決定的:(一)滾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的; (二)情節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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