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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如果主犯尚未被帶入案件,但對於已經被帶入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經有確鑿證據證明構成犯罪,則已經帶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仍可能被提前定罪判刑。 對未被帶進來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要繼續抓捕、繩之以法。
證據不足、逮捕期限屆滿的,也可以對已經被帶去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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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抓不到主犯,其他人肯定會被判刑,只要他參與這種罪行,就需要受到法律的懲罰,而主犯被抓到只是時間問題,當他被抓到時,他肯定會被判重刑,因為這相當於乙個逃犯。 如果發生任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一定會查清。 主犯應該是共犯,但他們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每個人都會根據罪行的輕重受到相應的懲罰。
所以,同夥不需要有僥倖心理,任何乙個都放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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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件的大小,案件通常在持有乙個或什麼東西後結案,警察沒有那麼多時間。 如果是比較嚴重的案件,肯定會逼供,要等到完全掌握之後,案件才會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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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判刑未抓到共犯的主犯。
1.一般情況下,要等到主犯被帶入案後再量刑。 只有當主犯逃跑超過一年,沒有辦法逮捕他時,才能對現有罪犯進行審判和判刑。 一般來說,對共犯的刑罰不能比主犯重,但如果共犯有其他加重情節的,那麼對從犯的刑法會比主犯重。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發揮主要作用的,為主犯。
犯罪集團]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而形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頭目,依照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懲處。
對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組織或者指揮的一切罪行處罰。
第27條.
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共犯。
對共犯,應當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共犯分類。
共犯的分類如下: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罪犯,所謂次要犯罪人是相對於主要犯罪人而言的,雖然他直接參與了構成犯罪客觀要件的行為的實施,但作為次要犯罪人,其作用仍然是次要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直接參與犯罪行為的實施,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扮演次要作用。 例如,在乙個犯罪集團中,他們聽命於頭目,參與某些犯罪活動; 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參與實施部分犯罪活動。
一般而言,在具體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主犯較輕,情節不嚴重,不直接造成嚴重後果;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所謂罪犯幫手,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為共同犯罪提供便利,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如提供犯罪工具、監視被害人行蹤、指明犯罪地點和路線、建議犯罪時間和方式、事先承諾幫助窩藏其他共同犯罪人等, 以及窩藏或出售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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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乙個案件中,主犯在逃,共犯自願投案或共犯被逮捕。 在主犯未被抓獲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因主犯抓不到而長期關押共犯的情況,也會對共犯所犯罪行判處刑罰,在區分主犯和共犯的情況下, 一般只能在主犯被送入案後才能判刑,只有在主犯逃跑一年以上且無法被逮捕的情況下,才能對現有罪犯進行審判和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 對共犯,應當減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赦免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屬於累犯,從重處罰,但過失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條 犯罪後自願投案自首,如實供認不諱的,自首。 對投案自首的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罪責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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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案件均已涉及刑事案件領域,因此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的公訴程式,如果是這種情況,只有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才能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並就男友的身體傷害尋求經濟賠償。主犯和從犯均負刑事責任。 但是,由於共犯的犯罪情節可能比較輕,如果共犯自願認錯並主動賠償您的損失,公安機關可能不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
然後你可以根據你對你的傷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親自起訴他,並要求他承擔部分責任。
同時,如果檢察機關對案件不提起公訴,可以行使自訴權。 準備好證據,去法院起訴他們兩人,但只能要求經濟賠償。 如果證據充分,法院可以在主犯缺席的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
然後進入執行程式,如果對方家屬(對方是家庭成員的主要勞動力,有自己的收入)不願意賠償,也可以申請執行。
這些都是理論上的東西。 在現實中,你必須注意自己的損失和你可以消耗的能量。 如果損失不大,我建議最好直接與對方或對方家屬協商賠償。
你手頭有證據,對方觸犯了刑法,你可以這樣說:賠償了必要的損失後,原諒對方,可以寫乙份不再追究的協議。 對方會自己測量。
事實上,案件解決的目的是經濟賠償。 對方坐牢,拿不到錢有什麼用? 當然,除非你想讓對方入獄。
然而,警察找人卻是一團迷霧。
法律依據:《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世1998年第23號,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九百八十九次會議通過)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2.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三)侵犯通訊自由的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四)重婚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 (五)遺棄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 (六)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案件(刑法具體規定第三章第一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財權的案件(刑法具體規定第三章第七款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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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抓住同謀。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減輕對共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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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一起談判,給點錢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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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區分主犯和從犯的情況下,一般只能在主犯被羈押後才能判刑,只有在主犯逃跑一年以上且無法被逮捕的情況下,才能對現有罪犯進行審判和判刑。
一般而言,對共犯的處罰不能比主犯重,但如果共犯有累犯等其他加重情節,或者主犯有認罪、自首等減輕情節,則對共犯的刑法會比主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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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實查明,證據可信,即使主犯在逃,也可以對共犯進行處罰。 否則,共犯可能在羈押期滿後取保候審,主犯被抓獲後重新判刑。
仍然需要歸還贓物或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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