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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如下:
1.對於成分相同、商品名稱不同的藥品,藥品的通用名稱必須相同。
由於藥品的通用名稱是藥典委員會根據《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配製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我國由相同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的通用名稱, 這是強制性的和有約束力的。
因此,必須將通用名稱用於市場上所有藥品的標籤、使用說明書或包裝上。 其命名應符合《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的規定,不得用於商標註冊。
2.藥品的仿製藥壽命相同,藥品的品牌名稱可以不同。
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自行確定並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產品名稱,具有排他性,不得仿冒。 在乙個通用名稱下,由於不同的製造商,可以有多個商品名稱。
例如,西藥頭孢哌酮鈉,通用名稱為頭孢哌酮鈉,商品名可以是前體抗體、先鋒比辛、頭孢氧普拉唑、先鋒二、先鋒哌啶、氧哌孚唑、頭孢菌素鈉、先鋒哌唑酮、先鋒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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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命名標準不同。
藥品通用名稱是藥典委員會根據《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配製並報衛生部備案的藥品的法定名稱,是我國由相同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品的通用名稱。
藥品的商品名稱由商家自行確定,經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2、流通範圍不同。
該藥的通用名稱是國際非專利名稱,即在世界範圍內使用,如對乙醯氨基酚,全世界的製藥專業人士都知道它是什麼。
毒品商品名稱只在一小部分地區流傳,比如快克,出國沒人知道是什麼。
3.性質不同。
藥品的通用名稱由藥典委員會制定,所有在市場上流通的藥品都必須標明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
藥品的商號由廠家自行決定,具有排他性,這意味著商號批准後,其他商家不能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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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 (INN):乙個可以在全世界使用的名稱。 如阿司匹林、頭孢克洛等。
藥品中文通用名稱是國家藥典委員會根據《藥品通用名稱命名原則》制定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的藥品的中國法定名稱,是我國由同一成分或同一配方組成的藥品的通用名稱。 一種藥物只有乙個通用名稱,因此必須在市場上所有藥物的標籤、使用說明書或包裝上使用通用名稱。
中文名稱:為了樹立自己的產品形象和品牌,許多製造商或企業往往在批准通用名稱之外,還為自己的產品註冊乙個商品名稱,以區分其他企業的產品,如阿司匹林、思克勞等。 一般在產品名稱右上角加乙個OR,表示產品名稱已經註冊,不允許其他廠家使用。
同一種藥品往往由於廠家不同而註冊了不同的商品名稱,而且大多數藥品促銷都使用商品名,所以在使用藥品前一定要仔細閱讀說明書,找出藥品的通用名稱和商品名。 對於不同生產廠家生產的同一藥品,雖然商品名不同,但其通用名稱相同,如苯磺酸氨氯地平的通用名稱,其商品名為羅火溪和安妮琪。 只要通用名稱相同,就屬於同一種藥物,應盡量避免同時服用,以免引起藥物過量,加重不良反應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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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藥物的通用名稱和商品名。
我們常用的藥品名稱一般分為通用名稱和商品名,通用名稱是指藥物有效成分的名稱,商品名稱是製藥公司為其產品註冊的商標名稱。
藥品的通用名稱是中國藥典或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名稱,是我國由相同成分或相同配方組成的藥物的通用名稱,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 因此,市場上的所有藥物都必須標有其通用名稱。
但是,同一種藥物可能有許多不同的商品名稱,不同商品名稱下的藥物價格可能大不相同。 因此,消費者有理由和需要找出藥品名稱的異同,以便清楚地消費它們。
如上所述,通用名稱由國家規定,必須用在藥品的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 商品名稱是藥品生產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理念精心設計的,打造企業的品牌,以期占領更廣闊的市場,從而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效益。 由於在品牌的設計、培育和拓展過程中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一檔品牌藥一般都高於沒有品牌包裝的同類藥品,有的甚至要高很多。 如:
硝酸咪康唑軟膏是外用真菌感染的常用藥物,使用通用名產品的價格約為每支人民幣,而已成為知名品牌的“軟膏”則高出5倍以上; 常用藥物氯黴素滴眼液每元,主要藥物成分和適應症與氯黴素的“滴眼液**”相同,約元。 此外,有時相同成分、相同通用名稱的藥品同時擁有多個商品名稱,如羅紅黴素有多個商品名稱,如紅單車、炎迪、碧草林、羅利德、樂喜慶、仁宿、福新、北科、泰爾信、麗珠、浦巨集、後熟等商品名,所以有很多不同的**,類似的情況還是很常見的,有公升溫的趨勢。 客觀地說,這種經營策略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但作為消費者,我們要更加用心,能夠分辨通用名稱和商號的異同。
關於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的比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藥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管理條例》也有詳細說明,其中規定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的比例不得小於1誜2, 即商品名稱的字型大小不宜過大,通用名稱的字型不得過小,因此本規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消費者對通用名稱的關注。不過,雖然有些廠家按照規定設計了字型大小的比例,卻巧妙地在字型的顏色和色調上大驚小怪,將通用名稱的色調設計為淺色或與基調相近,從而達到“淡入淡出”的效果,同時產品名稱的字型和顏色醒目突出, 從而突出他們的品牌。
綜上所述,通用名稱是對藥物或復合成分結構特徵的表達,力求反映事物的真面目; 商品名稱是企業賦予產品的市場價值的包裝,是公司經營理念的體現。
無論是買品牌還是買物質,消費者都應該學會比較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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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沒有商標。
《商標法》明確規定如下。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1)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3)缺乏鮮明的特徵。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取得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所以,這是強制性的,不允許的。
簡單地說,1.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易於識別。如果商標不具有顯著特徵,則不能履行商標的功能,就不能成為商標。
2.如果商標註冊缺乏顯著性,則無法區分不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商品和服務。 例如,“手機”是乙個通用名稱,它被用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消費者無法通過這個商標區分“手機”是哪家公司生產的。 但是,通過使用“蘋果”作為註冊商標,很明顯可以區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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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γ-穀維素。
化學名稱:阿魏酸鹽。
產品名稱:羅北京。
通用名稱:氟過氧化物。
化學名稱:trifluorothioxineton。
商品名:黛安·上帝。
通用名稱:奧沙西泮。
化學名稱:氯羥基二氮卓。
產品名稱:舒寧。
在消費心理學中,產品名稱的心理功能有很多,首先起到暗示的作用,也就是說,我們在給乙個產品命名的時候,會暗示大家,看一眼之後,就有一種購買的衝動和慾望,這就是那種暗示所表達的終極能力,所以我覺得在正常情況下, 產品名稱的心理功能非常強大。
改善食慾的西藥一般使用維生素B複合物、維生素BT膠囊、馬丁林等,還有許多中藥,如胃消化片、山楂丸、火香正氣液等。 但是,有許多因素會導致食慾不振,例如精神和心理因素,消化道疾病和其他全身性疾病,因此最好在服藥前諮詢醫生。
實驗名稱 使用的儀器和材料。
聲音音叉的製作和傳播(1個)、真空罩(大套)我們怎麼聽聲音耳朵模型、音叉。 >>>More
法律分析:1、註冊手續必須在出國目的國進行,每個國家都不一樣,有的國家需要重新做臨床試驗,有的國家甚至需要重新做藥理毒理學等基礎測試。 2、也有一些國家要求生產藥品的企業也要通過認證才有資格出口,當然,需要認證的專案也不同,有的需要歐盟認證,有的需要FDA認證,有的需要WHO認證,PQ認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