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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擅自收取鉅額交易資金的房地產經紀人,算什麼罪? 這取決於他是有意還是無意的,如果是故意的,那麼她就是有罪的。 心。 只。 侵犯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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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主要收取介紹房資訊的資訊費,無權將交易資金據為己有,一旦交易資金據為己有,金額巨大,就成為詐騙罪和侵害資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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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管理規定可能不同,對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書面警告、會見主要責任人等,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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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法律程式保護自己的利益,聘請好律師,為自己保管資金,這絕對是不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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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產,數額巨大,應以合同欺詐罪起訴,但認定犯罪事實均屬不當合同欺詐, 經查證,二手房中介銷售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的費用由買受人支付給經紀人,中介人向被害人收取費用後,應將其移交給公司但未移交,並占有,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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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是由法官完成的,你能做的就是做你必須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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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挪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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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私下收取交易資金並據為己有。 金額巨大。 這是一種欺詐罪。 他們觸犯了法律。 您可以向相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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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經紀人私下收取交易資金供自己使用,金額巨大,屬於詐騙罪。 但現在為了降低和諧社會的犯罪率,經濟犯罪一般都沒有得到很好的管理,都是質的糾紛,這也是現在世界最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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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房企是自己收交易,自己收買什麼罪,金額巨大? 有意和無意是有區別的。 如果是故意的,那就提交它。 公尺飯。 侵犯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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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的行為是第一位的。 一旦協調。 這50個字是。 通過法律手段。 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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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數額特別大,可能構成非法獲取鉅額利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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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地產經紀人來說,他們平時收取的費用是有限制的,如果金額很大,應該是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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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自己的方便而非法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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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要看網通公司有沒有經濟糾紛,然後網通公司已經追了好幾次了,不是說**人沒有及時交代指控 是犯罪 他們有**關係 很難給他們定罪 指控的數額不是定罪的依據 當然, 在其他情況下,金額是量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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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行為是詐騙罪,這種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量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金額達到巨大標準,量刑建議為3至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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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變賣他人財物,將贓款據為己有,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涉嫌盜竊罪,盜竊罪新的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盜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5條,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與1998年司法解釋相比,提高了數額標準:
1.個人盜竊價值1000元以上的公私財物的,屬於“數額較大”的。
2.個人盜竊價值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公私財物的,屬於“數額巨大”。
3.個人盜竊價值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公私財物的,屬於“數額特別大”。
《刑法》第264條[盜竊]規定的處罰標準:
(一)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對盜竊罪依法處以罰款的,應當處盜竊數額一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盜竊金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金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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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公司財產涉嫌盜竊,建議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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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羈押財產,數額不歸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人遺忘、掩埋物品被非法占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這種罪行只有在被告知的情況下才能處理。
因此,上述行為構成盜用罪。 具體法律問題請登入馬律師組刑事辯護網站進行諮詢。 我們將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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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鉅額的標準是3萬元到10萬元以上。 特別大額的標準是50萬元以上。
欺詐罪的特徵:
1.欺詐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捏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量較大的公共或者私人財產的行為。
2、侵權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3、客觀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事實、隱瞞事實,致使被害人誤以為真,從而“自願”將財產從被害人手中轉移給行為人一方。
(一)“捏造事實”是指捏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虛構的事實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
(二)“隱瞞真相”是指向被害人隱瞞某些客觀事實,致使被害人誤入歧途,從而移交財物。
只有當欺詐所得的財產數額比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意圖構成,並且必須是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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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金額從3萬元到10萬元以上; 金額特別巨大,超過5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1年2月21日第1512次會議和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次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特此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2. 111 年 3 月 1 日。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行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屬,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現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金額在三千元以上一千元、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特別數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區域具體的執行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侵害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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