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土地管理法》第2條的規定

發布 三農 2024-05-2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條:

    國家徵用耕地1000畝以上建設,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經***批准。

    在省、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徵收土地,應當經省、自治區人民批准; 徵用耕地不足三畝,其他土地不足十畝的,由縣級人民批准; 省、市、自治州人民群眾的審批權,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在中央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徵用土地,經直轄市人民批准; 直轄市區人民**、縣人民**的審批權,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修訂資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8年8月29日修改通過,現將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

    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2019年,特此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參照《中國國家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將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的實施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內容,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土地徵收辦法 第二十五條 依法批准的土地徵用方案,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組織,並會批准徵地機關、批號、被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和徵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徵地補償的時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待公布。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向公告指定的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徵用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土地徵用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徵用土地上公布鄉(鎮)、村,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徵地補償、移民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批准,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賠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協調; 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作出裁定。

    徵地補償、安置糾紛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徵地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足額繳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具體規定如下:第八條 在土地資源保護開發、合理利用土地、開展相關科學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人民獎勵。

    《土地管理法》具有重要意義:加強土地管理; 堅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土地資源保護與開發; 合理利用土地; 有效保護耕地; 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加強土地管理,堅持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法律。

    最新修訂是根據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訂,將於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第八條 城市城區土地歸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國家法律規定外,歸農民集體所有; 宅基地、自耕地、自耕山屬於農民集體。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土地管理法》第8條(國家於1986年頒布)。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歸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村農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屬於每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 僅供參考。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土地是集體的,房屋屬於村民。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礙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責令移交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徵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依法批准徵地,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進行補償安置後,被徵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將徵地交還市、縣人民,並配合建設單位進入市場。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交出土地或者阻撓建設單位進入工地施工的,構成違反本條規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妨害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責令移交土地。

    拒不返還土地違法行為,是指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原批准人或者有權批准土地的人報告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開展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用地;

    3)土地使用人未申請續期或未獲批的,儘管土地轉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

    (四)因單位撤銷、搬遷而停止使用原分配的國有土地的;

    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已獲准報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意義是什麼?

    1.落實土地空間規劃體系,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2.進一步明確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要堅持規劃優先,強化空間規劃意識。

    3.進一步明確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三條控制線”的要求,構建空間控制邊界。

    4.進一步明確國土空間規劃中土地管理的內容,細化空間約束指標。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土地受國家建設阻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責令移交土地; 拒不交出土地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四十三條 需要使用土地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但是,村民興建鄉鎮企業、興建民居,使用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擁有的土地。 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原屬於農民集體的國有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占用土地建設,涉及將農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轉建農用地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的公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人民批准的建設專案占用的土地,涉及將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經人民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市、村、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規劃目的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由原批准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的機關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規劃分批批准。

    在批准的農業用地轉換範圍內,具體建設專案用地可以經市、縣人民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專案占用的土地,將糞田、農田改建為建設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 2、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耕地未辦理轉耕手續,未被國家徵用,屬於國有,利用耕地建房是違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有關機關舉報這一違法行為。

    第六條 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 變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著物的轉讓導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 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變更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土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變更登記,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變更登記。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水利法》對河堤保護範圍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河堤保護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河道及其附屬設施:河道堤防保護的範圍通常包括河道本身以及與河道有關的附屬設施,如河床、河水、河水位、水流和水體等。 河岸帶:

    堤防保護的範圍還包括河岸帶,即河流兩岸一定寬度以內的土地面積。 河岸帶的具體寬度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防洪設施:

    河堤保護範圍還包括與河堤相關的防洪設施,如水閘、幫浦站、堰等。 這些設施的保護也是河堤保護範圍的一部分。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水利法》對河宴堤保護範圍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桔子攻擊與國家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河堤的保護範圍包括:河道及其附屬設施

    河道堤防保護的範圍通常包括河道本身以及與河道有關的附屬設施,如河床、河水、河水位、水流和水體等。 河岸帶:堤防保護的範圍還包括河岸帶,即河流兩岸一定寬度以內的土地面積。

    河岸帶的具體寬度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防洪設施:河堤保護範圍還包括與河堤相關的防洪設施,如水閘、幫浦站、堰等。

    這些設施的保護也是河堤保護範圍的一部分。

    對不起,我不明白,但你能詳細說明一下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水利法》對河宴堤保護範圍的有關規定作出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桔子攻擊與國家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河堤的保護範圍包括:河道及其附屬設施

    河道堤防保護的範圍通常包括河道本身以及與河道有關的附屬設施,如河床、河水、河水位、水流和水體等。 河岸帶:堤防保護的範圍還包括河岸帶,即河流兩岸一定寬度以內的土地面積。

    河岸帶的具體寬度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有所不同。 防洪設施:河堤保護範圍還包括與河堤相關的防洪設施,如水閘、幫浦站、堰等。

    這些設施的保護也是河堤保護範圍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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