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規定了什麼是耕地和補償問題

發布 三農 2024-03-14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開墾、分選地、休耕地(包括輪作地和輪作地); 以農作物(包括蔬菜)為主種植的土地,有零星的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 平均而言,每年可以收穫一季開墾的潮汐地和灘塗。 耕地包括溝渠、運河、道路和山脊(山脊),南面固定寬度為公尺,北面固定寬度為公尺; 臨時種植藥材、草坪、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用的耕地。

    如果沒有合同,就意味著沒有證據,這是敗訴的直接原因。 這不是戰鬥的真相,而是大證據!

    因此,您獲得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如果訴訟法院不支援您的賠償要求。

    這筆土地補償費只能支付給土地的承包人,承包人的身份即為承諾書。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徵地補償費是對家庭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產權是法定的,根據家庭承包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即使沒有承包經營土地權的書面合同和證書, 徵用土地時,還應當取得土地補償費。相反,如果以其他方式承包,權利義務是雙方約定的,與種植期無關,關鍵是土地是否按人口平均分配。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參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貼、土地附著物、苗木補償費。 被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按照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平均產值的6倍至10倍計算。 耕地安置補貼,按照擬安置農業人口數計算。

    擬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徵地面積除以徵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 每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貼標準為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均產值的4至6倍。 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移民安置補貼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年均產值的15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補貼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苗木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本市郊區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新菜地開發建設費用。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貼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貼。 但土地補償費和移民安置補貼之和不得超過徵用前三年土地年均產值的30倍。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答案]:b、c、e

    2021年教材P397 2020年教材P382 2019年教材P381

    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貼、農村聚落、城(集)鎮、工礦企業搬遷補償費、專業設施搬遷或修復補償費(含地上附設補償)、流動人口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設、苗木補償金)和搬遷費、清理費水庫底部、淹沒文物補償費以及國家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法律分析: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徵用、徵用土地,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補償。 但是,它必須是以下項之一:

    1)用於軍事和外交需要的土地;(二)由實兄弟凡柴市組織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三)實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綜合性社群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先照顧和安置、烈士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住房專案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可以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有必要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租用土地; (二)由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實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綜合性社群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惠照顧安置、烈士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的土地; (四)**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住房專案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可以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 第(五)項規定的地塊開發,應當符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劃分為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閒置用地,在目前的發展形勢下,國家對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制非常嚴格,需要多個部門共同參與規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耕地占用補償制度。 經批准占用非農建設的耕地,占用耕地單位應當按照“占用多少、開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等的耕地; 沒有開墾條件或者耕地不符合條件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並專門用於新開墾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應當制定耕地復墾規劃,對按計畫占用耕地的單位進行監督或者按照計畫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利用占用耕地層的土壤,對新開墾的劣質耕地或者其他耕地進行土壤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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